在委托给地面部队指挥官的空域内(协调高度以下空域),友方与敌方的无人驾驶航空系统正呈现扩散态势,这推动了多项联合无人航空系统整合规划工作的开展。这些工作催生了联合条令中未定义的新空域术语。存在问题的术语包括"空中近岸区"及"陆域上层",这些术语被错误地用于描述地面部队与协调高度之间的饱和空域轮廓。采用未定义术语整合无人航空系统空域解决方案的联合部队行动,正在规避当前经过验证的条令,该条令:1)坚持空域与陆域分离且各自赋予军种指挥官明确权限;2)主张所有空域均需进行分配。本咨询通告着重阐述作为解决小型无人航空系统、巡飞弹与火力冲突消除等空域挑战之基础的条令架构。
空域管制官可将特定空域范围的管制权限委托给下属空域管制单元,并根据其管制能力进行量身定制。这通常意味着在协调高度以下,管制责任根据作战区域及负责该区域地面或海上行动的军种而转移至不同实体。下图直接取自《空域管制多军种战术技术程序》,直观展现了指定空域管制机构的概念框架。从概念上讲,它展示了在空域管制单元有能力管制其指定空域范围内所有空域用户(包括非军事用户)的前提下,权限如何被委托。图中显示空域管制官位于顶层,将空域管制分区/扇区的权限委托给下属空域管制单元。空域管制分区是指为空域管制单元设立的具有明确范围的空间,允许空域管制官向该单元分配空域范围。空域管制分区边界通常与防空反导单元边界重合。
协调高度以下空域管制应对方案:
地面部队(例如陆军,运用联合空地整合中心战术技术程序)在其作战区域内拥有各自记载于作战命令的空域管制程序。以陆军作战命令附件C附录10为例,该文件就如何根据指挥官意图和风险指导整合作战区域内的空域用户提供了具体规范。
在两栖目标区域作战的地面部队(例如海军陆战队空地特遣队),可申请管制其作战区域上方的空域,其边界可能与海岸线等地形特征相符。在此委托空域内,海军陆战队空地特遣队指挥官负责管制与整合所有空域用户。该权限被委托给运用海军陆战队空中指挥控制系统的航空战斗单元指挥官。
部队作战区域内的无人航空器与巡飞弹需通过协调程序与其他空域用户安全解除冲突。此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最低风险航线、限制操作区域、转场航线与空中走廊。
因此,虽然空域管制官保留总体责任,但协调高度以下的具体管制与冲突消除通常委托给在指定空域范围(如空域管制分区、两栖目标区域、高密度空域管制区或部队作战区域)内运作的军种级空域管制单元(空中支援作战中心、控制报告中心或海军陆战队空中指挥控制系统单元),并通过空域管制计划、空域控制命令及军种作战命令等文件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