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战略概念文件中,盟国确认需增强北约技术优势以强化威慑防御能力,并巩固联盟集体防御承诺。此外,盟国承诺调整北约指挥架构以适应信息时代,运用数字技术确保军事效能。数字政策委员会(DPC)作为北约最高理事会委员会,负责信息管理、数据管理及数据开发利用。
数字化转型实施战略1(DTIS)为联盟提供框架,旨在实现:开展多域作战、确保跨域互操作性、增强态势感知能力,以及促进政治协商和数据驱动决策。
在批准DTIS之际,盟国同意建立联盟数据共享生态系统2(ADSE)。该框架通过在联盟、工业界和学术界实现数据资源(含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模型)的安全协同访问,确保盟国保持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
基于上述背景,北约理事会于2025年2月批准《联盟数据战略》(DaSA),强调北约致力于将数据作为持久战略资产,到2030年实现可持续战场优势与业务效能提升。该战略设定了2030年数据治理、数据策管及人才技能发展目标,支持实施联盟数据中心化治理计划:
"北约2030年数据目标":到2030年,通过北约数字主干实现集成互联的联盟数据共享生态系统,配合具备数据素养的从业人员队伍及优化的数据管理流程,将促进盟国、北约机构及其利益相关群体之间对经策管的高质量数据进行开发利用。
《联盟数据战略》旨在加速北约向数据中心化组织转型,通过提供北约数据管理及联合多域作战数据运用指南,利用优质数据实现跨域无缝互操作与集成。
与北约更广泛的数字化转型战略整合,确保与关键举措协调一致,包括建立ADSE及北约数字主干。为支持这些努力,用户与应用系统将从孤立的私有数据存储库转向共享数据空间及联邦数据网格,后者提供数据产品的受控共享手段。这些共享环境将通过维护、安全加固及优化来满足任务需求。该战略强调需协调技术应用与数据管理,将其作为连接数据驱动决策金字塔(图1)各组成部分的战略赋能要素。
"图1:数据驱动决策金字塔"
元数据在实现数据共享中发挥关键作用。遵循《北约核心元数据规范》(NCMS,由STANAG 5636标准化),元数据在融入国际标准最佳实践的同时,确保结构化高效可检索性。数据目录将通过整合"目录的目录",在共同体内部及联盟范围内发布并组织数据资产,进一步支持互操作性。这些联邦目录将通过基于网页的界面及API供人类用户与自动化系统访问。
此外,《联盟数据战略》建立统一的数据治理框架,通过协调一致的模式整合各项举措,推进ADSE发展,并设定军事与文职人员培训要求。
在此背景下,《联盟数据战略》聚焦两大领域:其一,整合北约内部现有数据相关活动,识别联盟向数据中心化转型中的差距;其二,在数据中心化治理与协调数据管理框架下重新定位这些努力,以支持构建稳健的数据共享生态系统。
《数据战略》为盟国及北约机构提供指引,确保数据工作与联盟整体利益及目标协调一致,形成提升决策水平与获取作战优势的统一路径。
为实现联盟数据举措取得实质性成果,本战略提出以下战略目标:
11.1 数据治理:联盟实施明确、连贯且统一的数据治理原则、实践与控制措施,在确保数据可靠性的同时,实现优先化与自动化数据管理。
11.2 数据价值:数据作为战略资产进行生产、分发与消费,数据资产以适应消费者需求的演进型产品形态进行结构化与管理。数据所有权与责任在跨职能产品团队中被明确定义并分配。
11.3 以数据为中心的安全:联盟内共享数据在源头即受保护,盟国与北约机构根据机密性及数据生成方定义规则,对受托于联盟的所有数据实施管控,以支持北约任务。适应性安全措施确保与作战需求匹配的防护等级。联盟在个人数据处理中保障基本权利,平衡国际公认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
11.4 分析成熟度:北约人员能够访问相关数据并创造价值,领导层培育数据驱动决策文化。所有素养层级的北约人员均有机会做出基于数据的决策,并在日常活动中应用数据原则。可扩展的数据教育计划为全体人员提供岗位与团队专属学习路径。
11.5 数据驱动生态系统:ADSE使北约能够规模化共享与利用数据。联盟培育联邦式环境,支持数据的共享、标注、关联与开发利用。数据管理聚焦平衡共享责任与知悉需求,同时确保可发现性、可访问性、可重用性及对安全、法律与隐私义务的遵从。与工业界和学术界的战略数据伙伴关系推动创新。盟国依托北约参考架构与标准管理数据管理与共享,通过北约数字主干确保可扩展、弹性、安全且互操作的数字服务。
12.1 可发现性:数据经注册可被搜索,其存在性对授权个体或系统可见,并具备互操作性元数据。
12.2 可访问性:数据通过适当机制向授权个体、实体及系统开放使用。
12.3 可信性:用户与系统能够判定并评估数据、数据相关系统及流程的完整性。
12.4 合规性:北约数据依据国际协议及已批准的北约政策与标准实施治理管理。
12.5 互操作性与策管性:数据、数据相关系统及流程确保盟国与北约机构之间的互操作性。
12.6 可共享性:数据通过安全可靠的适当机制向授权个体、系统及组织共享,共享方式需有利于协作合作。
12.7 安全性:数据依据需求、法律限制及数据所有者规范,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均得到安全防护与控制。
联盟将重点投入数据赋能因素,确保数据原则融入弹性可扩展的数据基础设施与能力中。
数据赋能因素作为技术中立且领域无关的原则与标准,规定了盟国、北约机构及利益共同体参与联盟数据共享生态系统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且须符合商定规则与指令。
14.1 治理:数据治理是通过政策、流程、业务规则及标准构成的框架,确保数据在组织内作为高价值资产进行管理。计算型数据治理处于技术与治理的交汇点,旨在规模化保障数据质量、安全性、隐私性及合规性。
14.2 架构:参考架构通过标准、设计原则、模式及技术建议确保符合商定战略与政策。其须具备可扩展性以满足联盟日益增长的数据需求,并设计为支持高效数据使用与互操作性。联盟数据中心化参考架构(DCRA)聚焦数据可发现性、可访问性、质量及对技术演进的适应性,是指导北约从应用中心化向数据中心化组织转型的关键框架。
14.3 数据互操作性现代标准:北约现代标准优先考虑可访问性、效率及语义互操作性,运用机器可读格式与工具实现人机无缝协作。北约国防安全领域本体(Domain Ontology for Defence & Security)的应用强化互操作性并支持人工智能有效运用。这些进步使北约与工业界能够快速适应新兴技术、数字变革及动态数据需求。
14.4 人才与文化:北约将着力培养精通数据管理与运用的从业人员队伍。重点培育数据中心化思维,确保团队成员具备有效运用数据的技能与知识。构建现代化敏捷人才体系对数据人才与文化至关重要,需赋能文职与军事人员及承包商利用数据支撑决策制定、政策创建及流程优化。
数据中心化治理运营模式定义并协调联盟及北约机构内部实施《数据战略》的数据治理实践,确保数据资产有效管理,将数据优先事项纳入战略举措,推动数据治理原则合规,促进联盟数据官员协作应对挑战并监督政策落实。
联盟层面:北约通过数字政策委员会实施数据中心化治理,该委员会指导并统筹联盟数据管理工作,确保与其他战略举措同步协调。
以联盟架构运作的北约信息管理当局(NIMA)承担首席数据官委员会职能,识别挑战并监督联盟范围信息与数据管理政策实施。联盟架构下的NIMA作为盟国(首席)数据官(CDO)协作主平台,监督政策实施、架构及数据标准。
成员国/北约机构层面:鼓励各盟国及北约机构在各自层级建立数据中心化治理委员会(例如,北约机构架构下的NIMA可担任北约机构数据中心化治理委员会)。
北约机构内部负责《数据战略》实施的机构为北约首席信息官办公室(OCIO)。
北约机构架构下的NIMA在OCIO支持下,与北约数据所有者协作,为北约机构嵌入管控措施并建立数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