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制造业和基础设施两大投资增长引擎动力不足,且下行趋势叠加,对全部投资和经济增长非常不利。未来要增强企业的投资意愿,下决心抑制资产泡沫,推动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本文来自:国宏高端智库,经授权由《走向智能论坛》微信公众号推荐阅读。
智库跟踪|需要采取切实措施遏制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增速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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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分别只增长3.8%和13%,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分别只有16.4%和33%。近年来,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合计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超过了50%,两大增长引擎动力不足,且下行趋势叠加,对全部投资和经济增长非常不利。
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直线下跌,由2011年的阶段性高点37.7%迅速下降到2017年的3.1%,6年间下降了34.6个百分点;制造业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由33.9%下降到30.6%,制造业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47.9%下降到16.4%。2018年一季度,制造业投资增长3.8%,增速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只有16%。按照近年制造业月度投资增幅前高后低的规律,未来月份制造业投资增速还可能下行到更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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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目标,“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工业化,制造业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距离这一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而前期制造业名义投资年均增长速度只有3-4%,实际投资甚至还在下降,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企业技术进步和研发投入增加都将受到影响,可能制约《中国制造2025》阶段性目标实现。
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有发展阶段转变和增长动能转换等积极主动调整因素在里面。2008-2017年,五大高能耗制造业投资占制造业投资的比例由34%下降到22%;2014-2017年,高技术制造业占制造业投资的比重由10.6%提高到13.5%,今年一季度进一步提高至17.8%。同时,也存在企业投资意愿不足、要素成本上升、转型升级难度大等现实问题。
一是企业投资意愿显著下降。2015-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分别增长-2.3%、8.5%和21%,利润大幅增加却没有换来制造业投资的增长;2017年,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7%,为近五年来最高水平,但是,同样没有转化为制造业投资的增长。目前,制造业产能过剩仍是普遍现象,内需和外需的扩张又受到多重限制,制造业企业对未来的市场预期并不乐观,难以形成趋势性投资扩张的局面。
二是金融房地产的挤出效应。房地产、金融等资产投机领域泡沫现象严重,炒房、炒汇、炒期货获得利润过于轻松,不需要过多的土建和设备投资,不需要技术和工艺的创新,不需要培养大批的技术工人和工程师,不需要工匠精神和潜心钻研,越来越多的企业把投资重点转移到银行理财、信托投资、股权投资及不动产等领域,原本应投入到制造业的资金被抽走或截流,不仅对制造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而且还抑制了企业的创新。
三是要素成本明显上升。以前制造业靠的是成本优势,近年来,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出现用工难,人工费不断上涨;土地价格上升,带动工业地产、厂房租金不断攀升;环保政策密集出台,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增多,环境治理成本也显著增加;物流成本在企业支出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制度性成本仍是企业面临的主要压力。越来越多的内外部成本增加抑制了制造业投资的扩张,也造成纺织、化工、钢铁、电子等制造业向南亚、东南亚等国转移。
四是企业投资升级难度较大。谋求转型升级已成为众多制造业企业的共识;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从以往依赖劳动力和资源的粗放发展向依赖技术和创新的集约发展转型并不容易。“不转型是等死,转型是找死”,有些企业消极等待传统市场的好转;有些企业缺乏核心的技术竞争力和自主创新精神,不知道怎么转、如何升;有些企业盲目涉足新的领域,水土不服,负债率大幅上升,面临严重市场风险。
当前制造业投资增长的持续下滑不是一个孤立和短期的现象,而是影响制造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不断积累和持续爆发的结果,没有发展思路的根本转变,很难扭转这一颓势。
一是增强企业的投资意愿。财政和货币政策应该有所作为,保持总需求的适度合理扩张;在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欧洲、拉美的合作,对冲外贸出口下行的风险;加大服务业等领域的开放力度,出台更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加强企业家财产保护,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促进政府诚信施政;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二是下决心抑制资产泡沫。要促进制造业投资的复苏,就必须下坚决遏制房地产和金融投机活动。严格规范二套以上住房的购买政策,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闸门的控制,提高对房产持有环节的征税力度,建立房地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去通道、去链条、降杠杆,为实体经济提供针对性强、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畅通IPO通道,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提高资产证券化效率,让产业资本更具流动性,让更多金融资本愿意投资制造业。
三是推动企业减负担降成本。在劳动合同管理上,应更好平衡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让企业可以优胜劣汰,让能者多得,让多劳者多得。清理和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的财政补贴和财政投资力度,避免由企业单独承担环保成本。清理和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四是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遴选实施一批制造业标志性项目,引导企业参与承担相关任务。采取基金、贴息、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新产业开发。在政府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中给予中小企业同等待遇。实施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与申请财政补助和奖励挂钩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加快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企业发布行业信息和项目信息。联合专家等资源,为企业规划和制定转型参考计划。
2016-2017年,基础设施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由20.5%上升到22.7%,基础设施投资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40%提高到60%,基础设施投资成为投资增长的最重要动力源。2018年一季度,基础设施投资累计只增长13%,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速大幅下降10.5个百分点,这是2013年以来月度最大降幅,基础设施投资对全部投资的贡献率下降到33.7%。2018年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已经下滑到较低水平,如果基础设施投资这个重要引擎失速甚至熄火,其形成的需求缺口尚无其他产业投资能够填补,全年投资增长形势堪忧。
在基础设施中,除铁路运输外,其他都是地方政府的投资领域,投资额通常占地方政府投资的一半以上。地方政府也特别重视这一领域的投资增长,今年又是“党的十九大”换届后的第一年,地方政府投资意愿强烈。因此,当前基础设施类投资增速急降不是地方政府不愿意投,而是政策约束大,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投。近期,地方政府融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应该说,去杠杆、防风险的政策方向是正确的,但还是出现一些问题,对地方政府的正常投融资活动造成了伤害。
一是强行突击整改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困境。财政部多次发文,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融资、不规范融资担保等行为进行突击整改,导致地方投资活动陷入困境。一些政府项目不得不寻找短期替代融资方式,甚至被迫提前还贷,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成本;一些重点项目因为资金无法接续形成“半拉子”工程,部分中西部省份陆续暂停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
二是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受到严格限制。目前,融资平台仍然承担大量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融资和运营职能,公共投资职能尚无其他主体能够替代。但是,政策文件基本堵死了土地融资的口子,基金、信托等表外融资渠道也被封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又出现“急刹车”,融资平台难以获得新的融资,很容易造成融资平台的资金链条断裂,影响政府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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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开正门政策尚难以满足融资需要。尽管近年来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大幅增加,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比2015年增加了1倍多,仍然有许多地方反映新增规模无法满足地方投资与建设的实际需要;土地储备等专项债品种的推出只是压缩了原有融资工具的空间,并未有效增加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地方政府投资需求扩大与融资渠道受限之间的矛盾正日益尖锐。
处理好“新与旧”、“破与立”的关系,既要体现出发展的连续性,又要体现出创新的突破性,实现控风险与促发展两者间的平衡。
一是保障政府投资在建项目的融资需要。积极支持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需要,保障项目续建和收尾。适当放宽城投债的发行审核限制,为政府项目融资提供便利;发挥好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满足新建项目融资需求,化解存量项目债务风险;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实力,为政府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是分类承接受政策影响项目的融资需求。新政策下,并非所有项目都严重违规,对于占多数的违规程度较轻的政府项目,中央监管部门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进行接洽,通过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扩大政府基金投入等方式,分类承接和有效疏解被政策影响的融资需求,着重解决重点优质项目的特殊问题,降低政策对政府项目的负面冲击。
三是开好合法合规举债前门。面对地方政府巨大的融资需求和债务压力,目前的债券增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应积极扩张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发行规模,满足地方政府正常合理的融资需求。要逐步探索建立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债券总量、市场调控型的地方债制度,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与负债情况,由市县或城市政府自主发行市政债。
四是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通过注入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壮大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提高其资信等级;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收费权益转让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通过兼并、改制重组等方式完善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其市场化运营能力、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
五是探索政府项目的综合开发模式。采取城市综合开发运营模式,地方政府与城市运营商就城市开发达成合作协议,在规定的合作年限内,城市运营商负责某些区块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物业”的整体用地模式,扩展到地方的道路、水利、教育、医疗等公益项目建设中。
作者单位
刘立峰——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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