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无人系统(UxS)渗透到海洋环境中,越来越明显的是,现行政策远远落后于技术进步。1982 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公认的公海监管政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的基本假设是,船舶和船只(ships and vessels,协定中的术语可互换使用)必须有人驾驶。由于《海洋法公约》未能明确定义这两个术语,因此尚不清楚其规定是否适用于无人海上系统,而无人海上系统也可被解释为装置。由于国际上没有将无人驾驶海上系统划分为船舶或船只,因此各国通过其国内政策和对待无人驾驶海上系统的方式所开创的先例对于确定无人驾驶海上系统在海洋环境中的待遇变得越来越重要。是将 UxS 视为船舶或船只,还是将其归入单独的类别,决定了 UxS 是否需要遵守某些规则,以及是否会受到特定的保护。技术的发展、其生产性使用以及海洋环境的安全都有赖于明确的法律和政策的存在和实施。本报告探讨了海洋环境中未使用系统分类的以下关键要素:
当前国际和五眼联盟 (FVEY) 成员对船只和船舶的定义;
UxS 是否符合这些定义;
当前国际和五眼联盟对 UxS 的分类,或缺乏分类;以及
这些分类(或缺乏分类)的影响。
UxS系统的分类具有相关性和时间敏感性。本报告的研究结果阐明了 FVEY 国家使用的术语和开创的先例,以澄清法律环境以及国际法将如何对待 UxS。
与本分析相关的研究包括大量法律和政策,从条约到军事手册,再到船舶登记条例。在本报告中,当 "船舶 "或 "船只 "一词被纳入由负责该领域的监管机构颁布的、广泛适用于其沿海水域、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或政策(如《美国法典》、《2001 年加拿大航运法》等)时,国家即对该词进行了定义。具体条约通常有狭义的定义,只有在其特定背景下才有意义,不一定能明确无证运输的法律待遇。鉴于各国对 UxS 的处理含糊不清,需要采用更广泛的方法来研究这个问题,包括研究各种文件和声明,以衡量各国对 UxS 作为船舶或船只的地位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