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0月7日以哈冲突爆发以来,美军在中东的空袭次数明显增加。迄今为止,空袭目标一直是伊拉克、叙利亚、也门和红海地区受伊朗支持的武装组织。这些打击行动引发了国会议员和法律学者对总统根据美国法律和国际法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质疑。拜登政府在部分打击行动后向国会提交了 "符合"《战争权力决议》(WPR)的报告,阐述了行政部门为其军事行动辩护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本法律侧边栏重点关注战争权力框架在打击行动中的应用。首先解释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先例以及国会和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对战争权的各自理解。然后,本法律专栏根据这一国内战争权法律框架审查了拜登政府为近期打击行动所主张的法律依据,并讨论了国会将如何寻求加强或限制行政部门实施此类打击行动的权力。
宪法的制定者有意将战争权力划分给国会和总统。第一条赋予国会多项与使用武力有关的权力,包括宣战权、组建和支持陆军的权力、建立海军的权力、管理武装部队的权力以及签发 "征讨令 "和 "报复令 "的权力。第二条规定,总统是陆军和海军以及在联邦服役的民兵的 "总司令"。总统们声称--最高法院和国会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宪法第二条包含了总统固有的战争权力,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总统可以独立于国会行使这种权力。因此,总统使用武力的权力有两个潜在来源,这一点已得到公认,尽管其轮廓经常引起争议:
1.国会授权(形式可以是正式宣战,也可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使用军事力量的法定授权);
2.第二条中隐含的独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