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的新旧定义
在网络架构相对简单的早期,数据一般只在服务器、网络和办公电脑之间流存,因此数据安全通常被定义为数据库安全和内部数据防泄漏,通过如设置数据库权限、复杂密码等方式保护好数据库,通过规范员工行为、文档加密等方式防止内部数据泄漏。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和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流存节点和区域变得繁杂,流动量呈现指数级增长,使用方式也不断多样化,原有的保护方式已无满足当下的安全需求,数据安全作为独立的安全体系被重新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第三条中,给出了新的数据安全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边界:
狭义的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是以网络为中心安全体系,使用防火墙、网络访问控制、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等防护手段,强调节点和区域的保护形式。随着云、网、端的不断延伸,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的概念逐步拓展至网络空间安全(Cyberspace Security),也就是广义的网络安全,泛指一切处于通信网络覆盖下的安全体系。 新的数据安全(data Security),是指以数据为中心的安全体系,以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交换(共享)、销毁等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为目标,侧重于从数据产生到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保护方式类似于伴随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保人员,强调数据的所有权、管辖权、隐私权等。 等级保护标准下的数据安全要求
过去,我国数据安全建设包含在网络安全的建设之中,以满足等级保护规范要求为主要标准,围绕数据库保护、数据防泄漏、数据脱敏等展开。 以大多数企业需要满足的等级保护2.0中的第三级安全要求为例,对其中与数据安全相关性较高的标准进行梳理,“边界防护、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性、数据备恢复、剩余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与检查、密码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构成了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下的数据安全要求,也因此形成了围绕数据库保护和数据防泄漏为中心的“数据库防火墙、数据库审计、数据防泄漏,数据脱敏,容灾备份”等主要产品,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审查办法和安全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