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版权资源管理专家刘超:如何做到全方位保护自家知识产权

2019 年 6 月 5 日 PMCAFF



嘉宾介绍

刘超,曾就职于瑞德传媒董秘副总裁,.net工程师,西北政法法学毕业,传媒大学研究生,曾负责构建了面向以内容为产品的文化传媒机构的版权管理体系(包括服务流程与系统产品),产品及业务形态应用于多家知名媒体机构。后进入阿里文娱优酷线任职版权资源管理专家,协同参与文娱版权中台的建设与拉通,搭建针对文娱各类内容的版权监测系统等。个人擅长著作权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版权管理、版权运营等,善于从版权产业链中发现IP战略目标及相关战术执行。


Q1. 目前对于版权保护有哪些技术措施?


首先,我们必须得先明确下版权保护是什么。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控制使用”,这是由于著作权本身以及全球著作权法普遍的法理性质所造成的。与民法、刑法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次,简单说下版权也就是著作权,著作权权利的享有是作品一经发表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相关权利。这与知识产权范畴下的商标、专利有着明显的区别,区别的核心就在于著作权并不一定要通过申请就天然获得。


既然要说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那就不对法理等多家赘述。在目前内容行业内,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实际上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著作权产生时的保护,一类是著作权在使用过程中的保护,一类是著作权被使用后的保护。第一类,在著作权产生也即作品发表时,这个阶段可以用作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有区块链、时间戳以及我国目前由版权保护中心发布的DCI。这一类技术更多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以一种信息化的手段来声明作品发表的时间和发表的权利人,其所能达成的版权保护目的在于日后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的主张。目前在我国司法领域对于区块链的存证虽还没有普及的样例,但在司法判例以及各大互联网法院的解释中实际上已经给予了对区块链技术版权保护的认可。第二类作为著作权使用过程中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主要以DRM、数字水印技术为主,也就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可以通过数字秘钥的解嵌来控制著作权的使用。第三类作为使用后的版权保护技术也常被称作时候保护技术措施就是爬虫与数字DNA(也有叫特征值、内容指纹等)技术的结合,这一类是在传播之后利用爬虫发现疑似侵权利用数字DNA比对确认侵权的过程。


之所以分三类是从内容产生到传播路径上能够更好的明确,实际上三类技术措施各有利弊。先说区块链,我个人始终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在金融领域之后最大的应用领域就应该是以版权为核心的数字内容产业,但是目前国内版权环境下之所以区块链目前的应用场景只承担了版权数字登记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很多授权与被授权并未发生在区块链上,行业内依然以线下的版权授权协议或合同来进行合作、分发,然而这部分信息并没有以账本的形式存于区块链上,所以对于内容在后续传播过程以及传播后的版权确认、版权监测来说都存有一些不匹适,这个问题并不是区块链技术的问题而是目前行业发展的现状。再说数字水印技术,实际上在院线电影发行放映以及很多直播类栏目中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最为广泛,国外的酒店VOD数字水印技术应用也即为普遍,但之所以数字水印技术更多的发挥与传播过程中是因为本身其技术特点很难解决权利人又想扩大内容影响又不愿意侵权泛滥的矛盾,并且这一类技术在国内国外都没有形成特别统一的标准,虽然我国chinadrm论坛已经推出了一版标准文件,但在市场中仍然是以各家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自有技术标准作为主导。第三类的核心技术数字DNA或者叫内容特征值,实际上技术本身并不仅仅可以用来做维权监测,在针对很对平台类如头条、抖音、优爱腾等都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以content id形式来控制自平台版权侵权的发生,保护原创权利人的对作品版权价值的收益,也就是实现版权价值保值。目前国内各平台实际上也都采用了这项技术来进行事前与事后的版权保护。这项技术的弊端是在于特征值比对准确性的不断提高,如何利用算法或是深度的学习来解决目前混剪、短视频、图文洗稿等等新媒体传播下的侵权形式是面临的关键挑战。


Q2. 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有什么区别?


独家与非独家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口语化或行业内的描述,在长期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固化。著作权的许可授权应该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就是简单的理解“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同时也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以及授权另外第三方使用作品。说白一点就是,这东西我可以给你用,也能自己用,也还可以授权给别人用。从字面的非独家授权来看更接近于普通许可的形式。排他许可可以说是介于普通许可与独占许可之间的一种方式,是指著作权人授权对方在约定范围内形式作品的相关权利,但是不得再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相关权利。这白话讲就是这作品授权我只给你了哈,我自己能用,你也能用,我也不会给别人用了。独占许可呢就比排他许可更进一步,是说著作权人授权对方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约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人自己不得行使相关权利,更不能另行许可授权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方式。这就是这作品相关权利我只给你用了,连我自己都不能用了,更别说我再授权给别人了。目前在行业内独家授权会包含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需要区分下是排他性许可还是独占性许可。著作权好玩就好玩在这个地方,非独家的情况下我一项权利可以在不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授权获得收益,有点薄利多销的意思,独家的授权就是我相信你,咱俩一口价,我这权利你拿去用。在这个独家或非独家授权的过程中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著作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约定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Q3. 那些权利不宜授权,或者要谨慎授权?


这个问题其实很难有一个标准的答案。因为根据作品类型的不一可能授权类型上宜与不宜就会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在我国著作权法当中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描述中还有一项对著作权人兜底权利的条款“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需要区分看待,以文学作品举个例,那再授权过程中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都是连带给文学网站的,独家也好非独见也好,都是我们进行著作权财产收益的一个途径;但对于文学作品而言可能需要谨慎授权的就是改编权,因为一个改编权会涉及到多种形式的后续收益,比如是否可改编影视作品,是否可改编游戏,那改编后的新作品著作权人如何分享收益就必须是需要全维度考虑的一件事情。这部分以著名的网络文学作品《盗墓笔记》而言,实际上就存在在改编权授权过程中的不够审慎,最终导致的就是这部文学作品在影视改编上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成的系列,出现的影视作品和游戏作品杂乱无章,让这个作为IP本身的文学作品在改编后续的收益中大打折扣甚至还产生过一些不必要的版权纠纷。当然,对于很多作品的授权而言,其实谨慎的不是授什么权利,而是授权的明细,不论是十四项财产权中的任何一项都应该明确其使用的维度,如地域、次数、渠道、类型、方式、语言等等,这是我开篇提到的,著作权本身的关键不是限制使用而是如何更好的控制使用,这是需要我们所有著作权权利人心里清楚的事情。


Q4. 授予权利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细节选择?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上一问当中就已经在回答,系统的来说我个人认为授权过程中的细节考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维度,就上一问回答中提到的必须要尽可能明确我们授权的使用方式、地域、次数等等这些颗粒度。第二,要很清楚哪些是可售权利哪些是不可授权利,这里面的坑主要在于是否会有重复授权,比如独家授权给某一方的情况下同等权利范围就不可再授权第三方,再比如我们要清楚转让与授权的区别,转让就是这些财产收益的权利全部给到了被授权方,我们无法再行使任何财产权,这就是个一锤子买卖了,但即使是进行了转让,那著作权人也依然享有署名的权利。这一点多说几句题外话,就目前我国很多编剧工作室实际上不给具体的小编署名而是直接署工作室著名编剧的名字,这种方式是行业的操作方式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著作权许可方式,说白了这就是一种代笔(写论文找枪手,大家都懂)。


给一些建议吧,在美国好莱坞体系下,实际对于著作权人都有对应的版权经济公司或者版权经纪人,他会去替著作权人搭理自己所有的作品以及权利授权状况,最大化著作权人的版权收益,包括授权的策略,被授权方的选择,如何形成作品IP的聚变效应等等,国内目前这个行业还没有什么起色,但未来可期,所以著作权人目前在授权的过程中可以先咨询两位朋友,以为专注著作权的律师,另一位是专注内容运营的朋友。


Q5. 知识产权的成长和保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这个问题范畴太大了,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有商标、专利、著作权,实际上知识产权就是对所有可产生财产收益性质的无形资产的一种囊括,泛泛的讲自然也可以包括我们现在的IP、品牌等等。这一个问题我想我很难用寥寥数语说完我自己的思考,但以著作权而言,著作权的价值产生、价值成长(也可以说养IP)、运营策略都有一些套路可寻。一部好的作品即天然有其版权的价值,以内容版权价值变现来看,目前主要是两种套路,一种就是爆款理论,一种就是长尾理论。所谓爆款就是我一进入财产权收割就头一轮获益最大,要达成爆款会涉及到传媒经济、营销策划等多个知识点,简单说就是如何养好一个IP,从测试期、蓄水期、收割期这么三个阶段不断的调整策略。第二种长尾理论,那就是本身作品并不追求爆款,只要这个作品活的够久,著作权人就可以持续的收到收益,典型的四大名著翻拍就是如此,虽然四大名著已进入公版领域了,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如果能够有足够久的生命力,那著作权的财产收益价值大家都不用细琢磨了,最香不过万年陈越喝越有。


Q6. 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了,如何维权? 


这又是个大范围下的问题,我就不对商标、专利、版权做区分了,我们说下共性的解决问题。维权,毫无疑问最主要的就是两种手段,诉讼和非诉。所谓的非诉就是我通过投诉、函告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诉讼就是侵权方不搭理我,我必须进行司法救济。非诉的手段使用在商标和专利上还会有一些行政救济途径,比如对商标的复议或者对恶意注册商标过程中的一些禁止,著作权的非诉还会包括行政投诉、应用商店投诉、文化执法大队投诉等等,非诉的主要功效就是尽可能短频快的先遏制侵权行为带来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只是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所选择的法律依据会不同,个案情况不一法律依据也不一。著作权部分由于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判赔标准还停留在20年前,所以在具体维权过程中还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部门法来进行维权。另外需要点一下的是著作权不仅有民法可依,还有刑法可依。路径的选择上千万不要拒绝一个专业律师给出的意见,我当然也呼吁各位权利人对于自身被侵权的行为广泛开展维权,因为你不仅仅解决的是你个人的问题,你还在推动一个产业、一个法律环境的进步。


Q7. 公司IP授权越来越细分,每个品类都有自己独特的业务条款,应该怎么分类存档?


分类存档这个问题有这么几个维度。首先在目前内容行业里,所有的作品细分“穿透“实质上有四种大的类型,视、音、图、文,以及这四类的结合作品。按作品类目先做区隔。其次,著作权的有效性都来自于合同的签署,没有签约合同的约定,IP的著作权就不被确认,我们通常也把这个叫做确权的过程,基于确权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权利来源做第二个维度,比如是自制(职务创作、法人作品)、合制、委制、引进(购买、租赁)、交换、赠与。第三点事对于每个IP细分后的权利维度的管理,对于著作权而言复杂的不在于IP分类存档,版权管理的目的是在于能够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询到相应的权利并加以运营,所以我们就需要构建一套基于著作权描述的标准框架。这部分我提出过一套(版权数据魔方CMCS)的概念,具体可以参看下图:



也就是基于著作权权利类型经度,授权应用场景为维度的一套权利描述框架。所有的作品、IP的权利都可以以标准的权利数据来进行描述,那么在查询、使用、管理的过程中就会更加便捷,构建起一套基于版权管理的ERP体系。


Q8. 公司的版权库到底有什么作用呢?各个功能模块是怎样的?


这个问题我个人首先还是强调我所回答的更多的基于以内容为产品的公司。比如影视公司、广告公司、视频流媒体平台等等。这一类公司的核心其实就是内容,其最值钱的不是高楼大厦,不是办公场所,最值钱的是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下来的内容,而经过确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版权资产,那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其核心价值就是版权价值,那版权库实际上就是一个版权资产库是这类公司核心的核心。具体的作用简单来说就两点,一是保值,二是增值。如果非要做个类比的话我们可以与财务来进行类比,财务管理的更多是有形资产,会形成公司的台账和各类明细,版权资产库亦是如此,会构建起公司版权资产管理的基础台账。可以一目了然的了解自身版权资产的投入产出比,自己拥有版权资产的权属状况,同样也可以明确哪些资产还可以再利用再开发二次创作,哪些资产可以沉淀为IP再发酵,做衍生品等等。世界上伟大的内容公司,靠版权赚钱的都有自己核心的版权资产库,迪士尼、BBC、奈飞。版权资产库除了这种基础作用外更多的是联动与拉通,你只要掌握自身版权资产的全貌才可以更好的做BI决策分析、窗口期策略制定、版权分销、版权运营、以及版权维权等。


各个功能模块上想着PMACFF都是产品经理,我觉得就不用细说了,一首先ERP的流程管理共性,二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框架,三BI支撑的数据统计分析。那所有的技术小伙伴最常给我说的就是只要你想到的需求技术都可以满足,只是实现方式方法的区别而已,而对于所有的需求来讲功能无外乎增删改查检。所以版权库的功能亦是如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个库管的是什么。


这个库具体管的或者数据流不是内容作品的流媒体文件,也不是交错复杂的各类申请单流程单,这个库最为核心管理的是作品以及围绕作品的权利属性,基于这样的主数据去配合数据产生的流程管理相关的其他数据信息,比如版权合同前身过程中产生的版权数据与合同数据,运营分销过程中产生的版权数据与合同数据。简单的流程来看就是rights in与rights out两个环节,以及围绕这个环节上下游契合版权的所有信息。


Q9. 初创企业如何奠定牢固的商标、专利基础? 


初创企业在商标、专利基础建设过程中实际上往往会忽视几个点。我们都知道商标与专利都需要进行申请来获得权利,所以这部分我就不多讲。主要讲以下几点:一,初创企业对于劳务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或职务创作的约定不够明确,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坑。二.商标常会出现委托创作图形的情况,初创企业往往拿到创作后的图形去进行商标登记,而忽略了委托创作过程中对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对于委托创作而言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著作权归属,则默认著作权属于受托方。三.商标注册过程中尤其以图形类商标为主,并不是注册完商标就算大功告成,最好同时去申请图形的著作权登记,这是对你日后产生商标著作权归属纠纷的最好壁垒。四.专利的申请时间较长,当你准备进行一项专利技术研发的时候,最好在事前就先去查询相关专利技术与方法,避免无用的研发投入。五.初创企业往往商标和专利并不是大量产生,但即使量少也要注意相关权属的管理与记录(不一定要在初创期去建个系统,一张excel表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六.专业的事情找专业的人,不要节省知识产权领域找专业公司代理、咨询的成本。毕竟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Q10. 公司该怎样做,才能搭建起针对侵权的长治久安的体系?


任何一个体系都是基于自身业务流程的构建。对侵权长治可以,久安我想可能很难,你做的越好越难安,被侵权就会成为常态。所以从基础管理逻辑来看,我们上面讲到了rights in与rights out两个环节。



我们把其扩展下,流程上我们要从版权进入的第一环节进行管理如立项、引进,接着要进行确权管理(版权合同管理)以及版权信息的拆解,毕竟合同中的约定是大段大段的文字,需要拆解成标准框架下的多维度权利数据,第三对于版权的分销、运营进行同纬度的管理,确保版权数据能够得到有效的加减、替换,第四选择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版权保护技术;第五,你需要一个可以帮你维权的合作伙伴。


上面只是浅显的说了基于流程上的管理,但实际上我个人一直认为对侵权的长治久安只是我们在避免损失的一个目标,我们真正要实现的是版权价值的保值与增值,减少侵权只是在保值上做了一些防护。因此构建一套标准的版权管理体系或者说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玩版权生意企业的重中之重。基于此,这套体系的构建应该有如下几步,首先这是一个一把手工程,如果企业的老大没有意识到版权对于版权企业的重要性,那么后面几步可以不聊了。其次,需要有建章立制的过程,也就是需要有一套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全套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细则(比如版权合同管理细则,分类归档细则,版权信息提取操作手册等等)。第三,需要有一套标准的业务流程,确保版权数据流转的科学有效全面。第四,需要一套系统工具,这一套系统工具可以是以版权数据驱动的ERP系统,也可以是多个系统打通耦合的中台。第五,需要有一支精干的专业的版权管理团队来进行支撑。要知道迪士尼也好、BBC也好,其版权管理团队的人数都随随便便超过我国国内普普通通的专业服务机构。


问答说完了,但还是觉得意犹未尽,大部分都是在这个行业久而久之的经验与观点,不免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指正。结尾还是想说一句对于版权管理或知识产权管理这件事的定位,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不是单一环节或单一流程的服务支撑而是一个面性的工作,是在一定法律专业职能基础上以满足业务发展过程中各场景为目标的“脏活“”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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