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绪亮 腾讯竞争政策办公室首席经济学顾问
梁晓红 腾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主要观点
不论是中心化模式还是去中心化模式,不论是竞价机制还是标价机制,不论是事前事后干预还是构建声誉机制,共享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具有高度异质性特征的海量分散的个体买方的需求与个体卖方的供给之间的匹配,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提升信息利用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互联网共享平台的三大核心特征为:共享精神、交易对象为闲置资源、通过在线共享平台能够将闲置资源转换为生产性资源。
共享平台关注权能如何进行灵活分割和重新配置才能提高效率。与权能分割所对应的是平台责任的分割,这是监管者配置相应法律关系和平台责任的理论起点,而多主体协同治理是其必然的逻辑延伸。
理解共享平台运作的经济机理对于相应的市场监管与竞争政策实施具有重要价值,监管者可以在此基础上去综合判断企业决策行为对各相关主体及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进而制定出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监管政策。
四、信任体系建构
在很多共享平台创立之初,人们要向几乎匿名的卖家转账,卖家则要反过来向他们寄出承诺的货物或提供服务。比如,有人会质疑从平台中单纯基于在线评论雇佣儿童看护或租住在陌生人家中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但事实上所有这些交易在现实中都是可行的,且越来越流行。这说明,在完全陌生的买卖双方之间促成交易,共享平台中的信任机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旦缺失了这种信任机制,海量离散的买家和卖家之间要达成交易就十分困难。
从交易风险和信任构建的角度看,传统经济的共享行为与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共享行为主要存在两大区别。
一是共享群体的不同。传统的商品共享行为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由于熟人间存在信任基础,商品共享的风险可控。信息共享则是由于信息产品的数字性、网络性和低成本性也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
而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共享行为大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且涉及商品类型多为耐用品,价值较高,发生道德风险时会给商品所有人带来额外成本。此时,商品需求方也需要确保自己支付的租金与获取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符。
二是共享行为的模式不同。传统经济的共享行为往往是线下、当面交易,对交易双方及交易商品直接可见,交易风险相应降低,而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共享行为多是线上交易,尤其对商品的品质不可鉴别和观测,存在卖家虚假表述商品信息的风险,产品的交付也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线上交易存在更多风险,这就需要构建一种双向信任机制,在交易发生时,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活动中,信任从来都不只是感性的心理活动,而是交易双方重复博弈的理性均衡结果,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合作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在传统经济中,企业投入巨大财力去打广告,租用黄金地段的高昂铺位,对消费者做出各种售后承诺,诸如此类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提高自身违约的成本,从而在动态博弈中构建信任机制。
在互联网共享平台中,买家和卖家之间构建信任机制主要有三种途径:事前审查(Up-front Inspection)、声誉机制以及事后外部干预(External Enforcement)。
(1)事前审查。这要求平台在交易双方进入平台前对交易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审查、产品质量认证等,以此为平台中存在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保障。
例如,亚马逊上的卖家和Uber司机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满足平台的最低资质要求;爱彼迎会对平台上住宿提供方的房屋照片进行认证等。
(2)声誉机制。这一机制是交易双方按照平台设定的规则自发形成的。用户自发的通过平台留言、评论系统为买卖双方的信誉进行评级,实施起来比较容易。
这一途径已经成为目前共享平台构建信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依靠在线评论的声誉机制也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有研究指出,eBay上很多客户体验并不好的买家不愿意写下负面反馈,也有的买家因为担心出现报复性评论而不会留下真实的评论,还有研究指出在很多网站中,例如TripAdvisor和Yelp,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平台中发表评论,就存在平台操纵评论的风险,导致评论不具参考价值。
但很多平台依然可以依托这种在线评论系统有效筛选、剔除掉不合格的交易主体。例如Uber会根据乘客对Uber司机的评论筛选出问题司机,也会向司机展示潜在乘客的评级情况。
然而,当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主要依托于在线评论情况时,这很容易对新进交易主体尤其是卖家带来一定的进入障碍。
(3)事后干预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依赖平台对交易双方进入平台后发生的交易过程进行控制和干预,减少不良交易的发生。
事后干预的形式比较多样化,可以是平台督促交易主体严格履约,也可以是平台自己构建交易保障及赔偿机制。
例如,eBay在2010年就引入了买家保障体系,如果买家购买到了与卖家承诺不符的商品,平台会向买家进行补偿。
但也存在平台保障机制失灵的情况,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买家对保障机制的反馈存在延迟,一方面是由于在发生不良交易时,买家对平台的赔偿机制存在质疑。
五、共享平台对传统市场的影响
互联网共享平台的出现让每个个体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这一转变对传统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商品价格,灵活卖家进入市场与专业卖家竞争,可能会推动消费者产品价格的降低,改变传统的市场结构;二是市场需求,灵活卖家的出现对专业卖家的商品销售具有一定替代效应,同时也具有刺激拉动效应。
首先,共享平台中出现的大量个人生产者,与传统的专业卖家间存在很多差异。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成本差异,包括事前投资成本、边际成本以及平台费用分摊。针对事前投资成本,专业卖家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服务之前,往往需要进行投资。
比如酒店行业,在提供服务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配套设施建设,而个人生产者主要依赖个人房产,不需要进行额外投资。
而在平台费/广告费的分摊方面,由于个人生产者的供给量级有限,平均每单位供给分摊的平台费或广告费较高,而专业卖家可以将平台广告费分摊到大基数的销售额中,平均每单位商品交易分摊的平台费就较低。
当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较高或个人生产者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更低时,对个人卖家越有利。而平台费越高,市场环境就对专业卖家更有利。但现在很多平台按照交易次数或交易量收取一定比例平台费,而不是设定一个固定金额,这大大降低了灵活卖家的成本压力。
二是供给灵活性的差异。随着市场需求趋于差异化,对生产模式的要求逐渐提高,灵活卖家往往可以提供更加差异化、灵活性的商品及服务供给,相比专业卖家提供的标准化商品和服务更具竞争优势。
例如,在旅游出行旺季,住房消费需求的缺口可以由爱彼迎平台上的灵活卖家增加供给快速解决,而传统的酒店行业往往其客房数量较为固定,很难在短时间内增加供给弥补市场需求的缺口。
其次,共享平台中的灵活卖家对专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替代性。共享经济下,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可以通过共享经济平台以租赁等形式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而无需从专业卖家手中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
这一共享行为实际上是盘活了个人手中的闲置商品或资源,通过共享创造了新的收益。
最后,由于共享经济下灵活卖家可以通过闲置资源的共享行为产生额外收益,导致购买某种商品的未来预期收益提高,从而对专业卖家的商品销售产生刺激拉动作用。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汽车的购买和共享行为。当一名用户在考虑是否购置一辆新车时,传统经济模式下,购置新车的成本完全由该用户承担,即使在车辆不被使用时,闲置资源也无法变现。
用户是否购买车辆的决定取决于该用户本身对车辆的使用频率、价值感知与车辆售价的权衡。
而在共享经济时代,用户购置车辆后,可以将车辆闲置不用的时段有偿共享给他人使用,赚取额外收益,弥补车辆购置的部分成本,进而产生用户购买车辆的正向激励。一旦这种激励效应足够大,且具有了普遍性,就会拉动汽车公司的销量。
六、结束语:理解共享平台的“1+3”
理解互联网共享平台的经济学原理,关键在于理解共享平台的“1+3”:即一个概念的本质界定,以及共享平台涉及到的三个主要方面问题。
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共享平台是将闲置资源通过在线共享转化为生产性资源的所有双边(或多边)市场交易平台的统称,它具有共享精神、交易的对象是闲置资源、通过在线共享平台能够将闲置资源转换为生产性资源等三大核心特征。
因此,共享平台这一新的商业模式不再只是关注商品的所有权问题,更多的开始思考权能如何进行灵活分割和重新配置才能提高效率。
与权能分割所对应的,应该是平台责任的分割,这是监管者在政府与平台、平台与用户、平台与第三方等等主体之间配置相应法律关系和平台责任的理论起点,而多主体协同治理是其必然的逻辑延伸。
共享平台的经济学原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即买卖双方的匹配和交易结构设计、价格结构和定价机制设计以及信任体系的构建。
不论是中心化模式还是去中心化模式,不论是竞价机制还是标价机制,不论是事前事后干预还是构建声誉机制,共享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具有高度异质性特征的海量分散的个体买方的需求与个体卖方的供给之间的匹配,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提升信息利用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理解共享平台运作的经济机理对于相应的市场监管与竞争政策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比如,以平台质量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平台责任分配应该考虑到权能配置结构,以“杀熟”为主要特征的差别化定价策略评估应该考虑到这种定价机制对市场供求关系及不同主体效用的影响。
以Uber算法合谋案为典型代表的共享平台垄断分析应该考虑到这种交易安排对于供需匹配效率的影响,以牌照审批为主要特征的准入限制需要考虑到信任体系在其中的作用等等。
例如,考虑到差别化定价(表现之一是动态调价)模式产生的种种问题,滴滴最近探索用排队模式取而代之。
排队模式是以算法为依据,根据当前的供需情况把城市动态地分成若干个区域,每个排队区域内的乘客在应用程序(App)里形成一个虚拟的排队队列,且先来先走、拼车共乘优先派单。
在此模式下,乘客通过App端可以清晰地看到自己的排队顺序,以及预计的等待时间。如果等待时间太长,用户可以放弃排队,转为选用其他替代的交通工具。
如果考察排队模式和动态调价模式对司机、乘客、平台以及社会整体福利影响的差异研究,就需要以共享平台的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展开。
监管者可以以共享平台的经济学逻辑为基础,去综合判断经济决策对各相关主体效用、对竞争秩序、经济效率以及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进而制定出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监管政策,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最大化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
➤参看本文上篇:
⁕ 原文发表于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竞争政策研究》2018年第3期
吴绪亮
腾讯竞争政策办公室首席经济学顾问
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长期专注互联网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反垄断经济学等领域研究。
prestonwu@tenc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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