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已租赁固定车位,且剩余租期一年及以上。
充电桩安装服务商上门安装充电桩。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如果已经有明确的计划要购买电车,即便尚未下单,也可以提前与物业沟通明确充电桩安装事宜;
如果尚在犹豫是否购买或更换电车,可以以居住物业乃至所在城市对于个人安装充电桩的难易程度作为考虑标准。
物业行业没有绝对或必须执行的规范,也无明确的能力高低衡量指标,不同业主所享受的物业服务完全取决于本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知识、素质和同理心,随机开盲盒。
小区新建时未考虑充电桩用电需求,所以并不具备足够的电容量来安装充电桩。
若小区的确经过专业勘测后有电容量问题,基于【业主安装个人充电桩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作为小区服务提供主体物业有义务主动去联同电力部门解决该问题,而不仅仅只是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对充电设施建设有异议,由物业服务业企业会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消防、供电部门申请认定,物业服务业企业未经住建、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4 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希望能得到帮助,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
了解居住小区附近其它小区(最好是同一行政区)不同物业对于个人安装充电桩的态度,搜集可以正常安装个人充电桩的具体小区,或者因为客观条件无法安装但物业提供解决方案的案例;
希望住建局能协调解决,留下联系方式,并问询大概的解决事件,同时告知自己之后会继续打电话来了解进度,希望能够理解。
若仍不配合,之后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连同小区其它业主共同起诉、组织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等方式维护正当权益。
用 EMS 向物业办公室邮寄安装个人充电桩需要其签字盖章的文件,因为按照四部委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给予办理,如不同意需书面说明理由,五个工作日后无论物业置之不理或给出不予安装的书面理由,它都是之后向法官证明物业不配合安装个人充电桩的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中国法院网《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