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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简历,通过了层层的正规面试,新公司 HR 发送 offer 正式通知录用,一切井然有序,然而却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因为原公司的一份离职证明被新东家拒之门外,究竟是怎样的“报复性”离职证明毁了一位程序员的晋升之路?而旧主为何要如此做?是因为事实如此,还是另有原因,责任在谁?
注:文中应受访者要求,人名均为化名。
2017 年 10 月 9 日,一位成都的 25 岁的程序员戴翔(化名)已经在公司入职了半年,因为种种原因,几番思酌后最终递交了离职申请书,且在 3 天后也拿到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戴翔表示,在此期间,他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并将于 10 月 16 日携带离职证明在新东家正式办理入职。
已经离职的戴翔在拿到离职证明之后也并未认真看,在家休息了几天后就去了新公司报道。到新公司办理入职的当天,戴翔却被告知拒绝录用,即便此前已经投过该公司的简历,也通过了面试,新公司做出这样的决定让他很是莫名其妙。在几经询问之后,新公司也给出了理由,是因为戴翔的离职证明上提到:
兹有我司员工 XXX 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入职,在我司 RS 研发部门担任 JAVA 工程师岗位,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在 RS 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
图片来源:成都商报
因离职证明上的一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离职”,戴翔被新公司拒之门外,拥有大好前程的瞬间变成了无业游民。此外,在戴翔离职之后,旧主将离职证明张贴在办公室门口的玻璃窗前,因此无论是以前的公司员工还是其他公司的人,只要路过均可以看见这份离职证明。现如今的他也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即便是其他行业,人家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你对工作不负责。”愤怒之下,他将手中的离职证明扯成了两半。
新公司:若其再度离职,公司无法承担损失
戴翔新应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主要开发以家用洗衣机为载体,用于家庭全自动洗鞋的产品,目前公司正准备为该产品开发一套程序。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还是让公司内部有些担忧。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在 IT 行业,程序员没做完项目就离职,对公司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都很忌讳。”
原公司:公司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原来戴翔所在知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创业公司,开发部门加上项目经理一共有 6 个人。
最初 35 岁的刘越洋于今年 3 月份最早跳槽过来,担任公司 RS 开发部门的项目经理,任职之后,他介绍了曾经两位老同事加入了该部门,其中一位就是戴翔,另一位叫王洪。
但是经过了半年的时间,因为对公司待遇及工作方式的不满,王洪率先提出了离职申请,随后 9 月 30 日,在休假的刘越洋也提出离职,再到 10 月 9 日,戴翔也准备离开。对此,戴翔表示:“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也不给员工买公积金,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公司开始均有承诺,但一直在拖,根本看不到有实现的那一天。”
而后,知力科技公司总经理陈力表示,公司让戴翔和王洪在 10 月 10 日填写离职交接单及刻录代码光盘,并约定在刘越洋 10 月 12 日上班之后对二人的交接进行审核,公司再出具两人的离职证明。但是,刘越洋以自己也递交了离职申请,已是待离职人员为由,不接受此项工作,因此,戴翔和王洪两个人的交接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给二人出具离职证明。
戴翔感觉很委屈,表示:“我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交出了手头上的工作,10 月 10 日,服务器也被老板抱走,我也无法在公司继续上班,但没有离职证明就不方便找到新的工作。RS 这个项目的确没有完成,但公司已爽快的答应我的离职申请,且我也按照要求提交了代码文档,可最终却在离职上面加上了那句话。”
那为什么 13 号当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还未完成时,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陈力表示:“那天戴翔到公司来打卡并索要离职证明,但作为离职的人员,不能再进入公司核心的项目研发办公场所。”为了不让戴翔再到公司,公司当即出具了戴翔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公司 vs 戴翔,责任在谁?
在知力科技公司与戴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中有一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注明转正后若参加公司实施的项目,项目期间不准离职,否则赔偿一切相关损失。
陈力表示:“一个开发团队 6 个人,走了一半,这个项目还怎么进行,基本就瘫痪了。”对此,公司要进行评估,将损失降到最小。不过基于约定的合同,律师认为,该约定违背了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一般程序员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申请离职时,公司会综合考虑究竟是提高待遇留住程序员还是另聘程序员花费的成本低,以此来决定对待离职程序员的态度。然而在人力与财力均有限的小公司,他们一般会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进而选择满足程序员们提出的福利要求。
但对于已离职的员工,在其离职证明上记录如此“不良”的过往,公司做的是否太过极端?由此,成都商报的记者对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平进行了采访,其表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不知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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