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7年底发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来,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在我国正式有法可依。2018年2月,上海市随即出台《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该《办法》除了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机构、测试条件、测试管理以及明确了相关概念的定义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与以往的技术革新不同,人工智能是技术性与社会性的高度融合,其“智能化”特性将其与以往只是具备“自动化”性质的技术严格区分开来。也正因如此,人工智能技术难免与当前的伦理和法律秩序格格不入,现有的社会规范在规制人工智能技术时显得力不从心。我国2017年制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也恰如其分地指出“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亟待完善”,并为此设定了具体的战略目标,即到2020年“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政策法规初步建立”。
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而言,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其侵权责任的承担将是不可回避的法律难题。
2016年9月,我国特斯拉车主高巨斌因其子高雅宁使用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特斯拉中国销售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也被称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第一案”。2018年2月,特斯拉公司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承认车辆在案发时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从表面上看,由于案发时受害人为操作驾驶系统,根据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似乎可以认定是由于机动车或自动驾驶系统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软件,能否被直接解释为“产品”还有待考量;且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性,该“产品”缺陷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非普通机动车那样直观,这都让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显得扑朔迷离。
另外,该案是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作为受害人的案例,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第三人,即车外人的损害,其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将更为复杂。
对此,上海市《办法》第二十五条前两款规定,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测试车辆方经依法认定有过错的,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车辆或者道路设施毁损等严重交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测试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对测试驾驶人和测试主体进行处理。虽然该规定目前只针对上路测试的自动驾驶汽车,但可以从中窥见起草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也为未来自动驾驶汽车正式上路运行时的事故责任承担机制打下重要基础。
根据该规定,“测试车辆方”为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结合下文表述,这里的“测试车辆方”应包括测试驾驶人和测试主体。同时,在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则上,该条并未提及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传统机动车的技术特殊性,因而没有创设新的规则,而是规定“应该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责任分配。
目前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我国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涉及机动车本身缺陷造成事故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和《产品责任法》第41条承担侵权责任。
但总体来看,《办法》的规定与我国现有侵权法相关内容有一定冲突。
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测试车辆方经依法认定“有过错的”,才按照现有法律承担侵权责任。而实际上,现有侵权法中并不必然以过错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也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学习”与“自主决策”的能力,其驾驶表现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像其他产品那样直观,直接援用产品缺陷的有关理论还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由于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仍可能有人类驾驶员参与驾驶,在事故发生时究竟该如何区分产品责任与驾驶人责任不仅有待“黑匣子”等技术的完善,更需诉诸法律的详细规定。
正如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的名言:“未来已来,只是尚未流行”。自动驾驶(或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作为人工智能领域应用最快、前景最广的技术之一,其安全性与便捷性正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汽车生产者以及政府和立法者的认可。
同时,其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乎生产者(以及研发者和销售者)、受害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切身利益,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也必须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之间达到平衡,以促进该技术的推广与流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以增强对新技术应用法律后果的可预期性。
本文作者系 西南政法大学自动驾驶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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