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网络法、民商法,代表作有《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理模式及其制度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论的进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等。
1996年,芝加哥大学的网络法研讨会。Frank H. Easterbrook法官尖锐而不乏幽默的指出:“网络法的意义就同‘马法’——即关于马的法律——差不多。‘马法’是一个必要的法律部门吗?显然是否定的。马的所有权问题由财产法规范,马的买卖问题由交易法管束,马踢伤人分清责任要找侵权法,马的品种、许可证、估价和治病均有相应部门法处理……如果有人企图将之汇集为一部‘马法’,那将极大地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同样,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很容易归入传统法律体系加以调整。为了网络而人为地裁减现行法律、创制网络法,不过是别出心裁,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二十年之后,当中国的网络法研究和实践蔚然成风之时,这一“马法”的诘问却并未自动消解。
不仅于此,如今的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迅速迭代的科技,已远远超越了上世纪人们的互联网的想象,如何应对这一新的历史变革,政府、企业和研究者仍没有答案。如果说前者是网络法的“纯粹学理”问题,那么后者就是网络法的“实践路径”问题。正是怀揣着这样的问题,我来到了“2017年网络法青年工作坊”。
一、数据、平台、新科技:
网络法的学理共识
从经济实质的层面上,网络法是伴随着互联网经济而演进。从信息数字化(Digitization)到业务数字化(Digitization)再到数字转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如今的互联网经济已经发展到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网络平台为主要组织形式、以新科技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数字经济”时代。
在此意义上,不论是数据、虚拟财产的研讨,还是对平台责任的关注,以及对人工智能的剖析,“2017年网络法青年工作坊”的议题设置住准确而鲜明抓住了数字经济的核心。更加难道可贵的是,本次工作坊的老师和学员来自民法、宪法、行政法、法理学等不同学科背景,不同观念、观点和研究进路的碰撞与聚焦,恰恰证明了“数据、平台、新科技”在网络法的基础性地位。在网络法缺乏体系化架构的前提下,从关键节“点”入手,渐次拓展到基本“线”索,最后形成共识“面”,未尝不是建构网络法理论的另一种思路。
这一点可以从哲学层面上得以证明。正如汪丁丁所指出的:“恰好由于洞察到了本质,思想得以伸展出整全性。”而“整全性”并非自己可以表达,其需要依赖于大量的、差异化的对话与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参与对话的人或卷入这一问题的知识越多,该问题就越趋向于“整全”,亦即越趋于根本问题。回到网络法,之所以“数据、平台、新科技”在本次工作坊中激发了如此之多的讨论,恰恰源于这些问题的“整全性”,我们据此可以认定:它们构成了当今网络法的本质。
二、政府、业界、学界:
网络法的实践共识
如何在技术日新月异和模式迅速迭代的背景下,保持法律制度的弹性,既不因监管太早或过于严苛而阻碍真正的创新者,又不因出手太晚而失去了控制风险蔓延的机会?该等“步调难题”(pacing problem)恐怕是网络法的永恒困惑。显然,这一难题并没有最优解,而只有最适解。而要得到最适解,其前提就是充分且对称的信息。为此,政府必须明了业界的最近进展和未来走向,理解企业的能与不能,企业也必须体察政府的关切和政策导向,积极反馈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而学者也要知晓企业和政府的实践,对其中的难点、疑点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体系化地梳理成就与不足,作出前瞻性的探索,为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顶层设计和落实方案。
本次工作坊贯彻了这一理念,学员中既有高校的研究者,也有互联网公司的管理人员,还有从事网络法实务的知名律师;老师更是多样,从司法人员到学术权威,再到企业高管,不一而足。我相信,分歧来自隔绝,共识来自商谈。只要秉承开放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我们就能找到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网络法实践路径。因为,数字经济的洪流,“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1975年,美国学者亨利•曼尼(Henry Manne)以一己之力召开了法经济学的第一次学术研讨会,让那些分散的从事法经济学教研的学者有了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之后的十年间,通过定期的学术研讨会,一个全美范围内的法经济学研究网络建立起来。二十年之后,法经济学已经由边缘走向了绝对的中心。1991年,亨利•曼尼被美国法经济学学会年会授予他法经济学“学科之父”的称号,与科斯、卡拉布雷西和波斯纳并列。我由衷期待法经济学的成功能够在中国重演,不同的只是,法经济学换成了网络法,研讨会换成了工作坊,而亨利•曼尼则换成了可爱的“企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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