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其生成内容具有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于此类内容如何定性、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值得讨论。
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过程中,重点在于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是否是创作行为,能否具有独创性;同时从产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给予版权保护有何利弊,由此促进对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笔者认为现阶段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给予版权保护存在一定障碍,但以发展的眼光及版权制度设立的本质,随着技术进一步发展,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版权保护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独创性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AlphaGo战胜人类顶级围棋选手,谷歌开发人工智能软件专门用来撰写新闻文章,也有博物馆收藏人工智能程序所作画作,日本设计的人工智能程序撰写的短篇小说入围国家文学大奖。[1]人工智能发展给人们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便利,但其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也值得思考与讨论。
笔者将主要从著作权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要求,及从历史发展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何予以保护的问题。
一、 人工智能发展及面临问题
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其是否为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首先需要对人工智能的含义及其运行模式予以探讨,作为进一步分析与讨论的基础。
(一) 何为人工智能?
目前关于人工智能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2017年12月美国发布的“人工智能未来法案”(Fu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f 2017)中关于人工智能的定义可以作为参考。
该法案对人工智能相关概念做出了一般性解释,并要求联邦人工智能发展与实施咨询委员会(The 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根据此法案修订并明确人工智能相关概念。法案指出,围绕人工智能存在如下定义:
任何能够在不经人类干扰情况下、在复杂多变且不可预期的环境中完成任务的智能系统,其可以通过学习不断优化决策与行动。这些系统是在计算机软件、物理硬件或其他目前无法预期的环境中研发的。其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认知、规划、学习、交流与采取行动。
一般而言,智能系统以接近人类的方式执行任务,其人工智能的程度越高;
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的智能系统,例如认知结构与类神经网络系统;
可以像人类一样行动的智能系统,如可以通过自然语言处理、知识表达、自动推理与学习完成图灵检定或其他类似测试的系统;
一系列尝试完成认知任务的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等;
可以理性运行的智能系统,如智能软件代理和类人机器人,其可以通过感知、规划、推理、学习、交流、决策和行动等方式实现目标。
通用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是未来设想的人工智能系统,其在认知、情感、社会行为等众多领域能够像人类那样做出智能行为。
狭义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narrow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强调特定的应用领域,如玩策略游戏、语言翻译、自动驾驶及图像识别等。[2]
上述定义将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实际在人工智能探讨过程中,还存在超人工智能的概念,三者区别在于其与人类智能的关系,强人工智能强调类人,超人工智能则比人类智能更高一些。因目前人工智能发展距离超人工智能尚有较大差距,对此不做过多探讨。
人工智能的特点在于类人,像人类一样思考、行动、完成任务等;其实现方式在于通过计算机软件或物理硬件;其与普通计算机软硬件区别在于系统的智能化,可以不经人类干扰,通过学习优化决策与行动。
根据上述定义,弱人工智能的特点在于应用领域特定,如上文所述谷歌发明的智能软件专门用于撰写新闻报道;强人工智能则不局限于特定应用领域。
(二) 人工智能与版权
著作权法的发展一直被技术的发展影响着,从印刷术的发展与版权法的产生到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版权的扩张,但技术的发展主要影响作品的使用方式,即作品的传播,促使版权法不断修订以适应技术带来的新变化,平衡权利人与使用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但技术发展带来的这种变化并未影响作品的创作,亦未对版权的主体与客体产生挑战,人工智能的发展却是对作品的创作提出挑战。
在新闻写作领域,谷歌、美联社、腾讯等公司纷纷研发并推出计算机软件撰写新闻报道。
目前人工智能新闻写作主要用于财经、体育等需要大量数据处理和阐释的新闻报道中,其优势是写作速度快、产量大、成本低,其中Narrative Science公司推出Quill自然语言生成平台,并将其文本生成过程概括为:收录数据——计算数据具有新闻价值的方面——识别相关角度并对其进行优先处理——将数据显示的角度与文章观点相连——输出文本。[3]
我国腾讯公司也自行开发了Dream writer软件来批量撰写财经类新闻报道,并已能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生成差异化的风格和版本,由此引发了人工智能将代替记者的讨论。[4]
在文学写作方面,日本研究人员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撰写的短篇小说,已可以通过“新星一奖”初审。据报道,参赛的人工智能作品主要是“我是作家”与“人狼智能”两个团队,在介绍作品内容和文章生成系统时,“我是作家”团队作品主要是由人类事先设定登场人物、内容大纲等,人工智能根据这些内容自动生成小说;“人狼智能”团队作品是人类根据人工智能“人狼游戏”中有意思的故事改编成的小说。[5]在音乐与绘画领域,人工智能也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我们通常所说版权保护内容类似,人工智能发展越来越迅速,在上述文学、艺术创作领域,关于人工智能会替代人类的讨论也越来越多。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符合版权法上所说的作品,对这些内容应该如何进行定性,是需要我们讨论的问题。
笔者从理论与实践发展角度将此分为三个层面,其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其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有权归属;其三,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不断发展中,从产业发展角度分析探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何保护的问题。
二、 域外人工智能相关法律规定
在具体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及权利归属之前,首先看国际层面与域外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规定,作为进一步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与借鉴。
从国际层面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并不试图以公约的形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引发的版权问题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将此问题交由各国国内法予以处理。[6]
但WIPO曾于20世纪80年代发布“为作品利用及创作而使用计算机系统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并指出计算机系统为创作作品而使用的技术手段,此创作物要获得版权保护需满足国际条约及国内法条件;此作品版权人是赋予该作品以受到版权保护所不可缺少的创造性要素的人,软件编程者若对作品创造性有贡献,视为共同作者。[7]
而后在伯尔尼公约修订中,最初版本将计算机创作物(Computer-Produced Works)列入其中,指出计算机创作的作品,人类为该作品创作所投入的创造性贡献,不足以使人类成为《版权法》要求的作者;对作品创作为必要操作的人是版权人;法律不承认其人格权。[8]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际层面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获得版权保护持开放态度,重点在于此内容能否满足各国国内法关于作品的要求;在作品归属这一问题上,区分作者与版权人,为作品的创造性提供贡献的人可以是版权人,但不是作者。
从国外立法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明确承认计算机生成内容为版权保护作品的主要是英国。
英国于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中,对计算机生成作品(Computer-Generated Works)进行了专门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是为作品的创作提供必要贡献的人;计算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期限自作品完成创作之年最后一日50年届满;计算机生成作品不适用人格权相关规定。[9]
除英国外,南非版权法亦规定计算机生成内容为版权法中的作品,其规定内容与英国类似,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为对作品创作进行必要操作的人,保护期限亦为50年。[10]
此外,澳大利亚、美国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也进行了大量讨论,但未有明确结论,也未体现在立法层面,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承认计算机生成内容为版权作品的国家,将对计算机生成作品提供必要贡献的人视为作者,且此作品同样不适用人格权保护。
[1] Andres Guadamuz,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opyright, WIPO magazine [EB/OL].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7/05/article_0003.html, 2017-10/2017-11-12.
[2] 人工智能未来法案(Fu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f 2017)[EB/OL].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4625/text,2017-12-12/2017-12-29.
[3] 参见蒋枝宏.传媒颠覆者:机器新闻写作[J].新闻研究导刊,2016,7(03):46.
[4] 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3-8.
[5] 匡文波.传媒业变革之道:拥抱人工智能[J].新闻与写作,2018(01):77-81.
[6] 参见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03):498.
[7] 参见同上.
[8] 参见同上,499.
[9] 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EB/OL].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8/48,1988-11-15/2017-11-23.
[10] 南非《版权法》(Copyright Act)[EB/OL]. http://www.cipro.co.za/legislation%20forms/Copyright/Copyright%20Act.pdf,1978-2-20/2017-11-23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研究生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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