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AlphaGo大胜李世石以来,人工智能的概念持续火热。与此相适应的是,市场上开始出现大量的“智能”电子产品,这其中智能音箱因受众广泛、价格相对低廉,所以普及程度也最高。通过人机语音交互方式播放音乐,是智能音箱的必备功能。而音乐资源的多寡及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智能音箱的用户体验。
(2015年1月-2018年4月,“人工智能”百度搜索指数)
相比较于PC互联网的时代主要通过鼠标控制的HTTP网页或音乐客户端、移动互联网时代主要通过手指控制的音乐APP,智能音箱是一种新的音乐传播载体,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语音控制音乐播放,且多数情况下没有屏幕显示,内部调用音乐资源的过程不可见。
这种新的音乐提供方式是否可能带来新的版权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当然,法律问题从来不是通过臆想产生的,需要建立在对法律事实分析的基础上。在提出法律问题之前,本文首先介绍国内外智能音箱的音乐版权供给模式及其产品形态、技术原理方面的特殊性。
国内外智能音箱的音乐版权供给模式调研
音乐播放是智能音箱的基础功能,目前国内外多数智能音箱都是通过接入第三方音乐服务提供商或自有音乐版权库的方式,实现音乐版权的供给。
1、亚马逊Echo音箱
Echo 是亚马逊公司2014年11月推出的智能音箱,之所以说智能,是因为内嵌了亚马逊的语音交互助手“Alexa”,它是Echo的大脑,从某种意义上说,Alexa的能力就是Echo的能力,包括播放音乐的能力。
(1)Echo 接入了哪些音乐资源
根据Alexa官网介绍,Alexa整合了亚马逊自有的音乐服务Amazon Music,以及第三方音乐服务,如Spotify,iHeartRadio, Pandora。[1]
AmazonMusic
在Echo设备上,用户可以选择四种Amazon Music的不同服务类型,包括Prime Music, Music Unlimited Echo Plan, Music Unlimited IndividualPlan, Music Unlimited Family Plan(不同的服务价格不同,统称为AmazonMusic Unlimited)。用户在购买Amazon Music音乐服务项目后,可以在echo设备上通过语音登陆Amazon服务账号,从而享受音乐服务。用户在Echo设备上,也可直接使用语音购买音乐服务。
Echo集成的第三方音乐服务
目前Echo设备已经集成了多个第三方音乐服务,包括Spotify,iHeartRadio,Pandora。用户要使用第三方音乐服务,需要首先将第三方音乐服务与自己的Alexa助手相连接。Alexa有特定的手机APP,即AlexaAPP(目前国内的iOS系统无法下载),用户可通过该APP登陆自己的Spotify Premium 及其他第三方音乐服务软件的账户,从而实现在Echo设备上播放音乐的功能。
用户自主上传音乐
如果用户要上传自己下载的音乐,可以在PC端将音乐上传到自己的Amazon Music账户,目前用户可以上传250首歌曲。如果订购Amazon特有的音乐存储服务,可以上传25000首歌曲。上传之后,用户可以要求Echo播放这些歌曲。
(2)Echo如何播放音乐
Echo的音乐播放比较简单,就是利用Alexa语音助手实现用户语音与Echo之间的交互。用户可以直接说出歌曲、歌手、专辑的名字,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要求Alexa播放帮助睡眠的歌曲、某种类型、某段时间的热门歌曲等。
2、谷歌公司Google Home
2016年5月,Google公司推出Google Home智能盒子,和Echo一样,Google Home依赖的是Google公司的语音助手Google Assistant, Google Home 也可以实现在线音乐播放功能。[2]
(1)Google Home 接入的音乐资源
GoogleHome支持免费和付费音乐两种模式,内嵌音乐平台包括Google PlayMusic, Spotify, YouTube Red(YouTube的付费订阅服务),同时还支持以语音控制方式收听电台播放的歌曲。
自有的Google Play Music
如果用户付费订阅了Google Play Music服务,可以直接使用。如果客户未订阅,在美国和加拿大,也可以使用免费的Google Play Music服务,但歌曲内容受限。
Spotify等第三方音乐服务
使用Spotify必须登录账户。Spotify也同时提供付费订阅和免费两种服务形式,免费的音乐内容受限。
用户自主上传
同Echo一样,Google Home刚刚开始支持用户自主上传音乐。
电台音乐
用户可以使用GoogleHome的电台功能,收听互联网电台和无线电台的节目。使用语音功能可以实现更换频率、增减声音等功能。
(2)Google Home的音乐播放方式
这方面与Echo基本一致,都是通过语音控制实现,不再赘述。
3、国内智能音箱
(1)喜马拉雅小雅
2017年6月,喜马拉雅推出了小雅音箱。小雅音箱接入的资源主要来自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音乐方面,喜马拉雅宣称接入了喜马拉雅FM百度音乐、豆瓣音乐。从名字上看,应该是网络音乐电台性质的资源,而非直接的歌曲资源。
(2)小米AI音箱
2017年7月,小米发布AI音箱,虽然宣称有在线播放音乐功能,但是官网及媒体报道中,都没有看到其接入第三方音乐服务的相关报道。不过从网友的评论看,它确实可以在线播放音乐,甚至包括一些英文歌曲。
(3)科大讯飞叮咚音箱
叮咚音箱是最早商业化的一款智能音箱,在官网及京东的售卖页面,叮咚音箱宣称其接入了百度音乐、喜马拉雅和咪咕音乐,但具体的接入方式未做详细介绍。
与智能音箱有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智能音箱是新的音乐播放载体,但生产销售智能音箱,并提供音乐播放在内的语音交互服务,与法律意义上的音乐作品“提供”行为无法当然划等号。虽然当前主流智能音箱产品,大部分是通过接入正版音乐资源服务商的方式完成版权供给,但并不意味着这是未来智能音箱音乐版权供给的唯一方式。伴随技术发展、版权市场变化及入局者的多元化,将来智能音箱也可能出现更多形态,展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当回到本源,探析智能音箱的基本产品形态和技术原理。
1、智能音箱的操作系统
互联网产品都有自己的操作系统,PC端电脑主流操作系统是Windows、MacOS、Linux,支持鼠标、键盘与硬件的互动,支持http协议、办公软件等。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主要就是Android和iOS,支持通过触屏方式与硬件互动,支持打电话、视频通话等功能,同时也新开发有应用市场等功能。
包括智能音箱在内的智能硬件同样也有自己的操作系统,比如百度的dueros,微软的cortana语音助手,亚马逊的echo等(后两者是否能够等同于操作系统存疑),重要的功能就是支持语音唤醒、语音交互。百度的dueros就是结合Android和Linux开发的一款新系统。
Android不但可以用在手机上,也可以用在智能电视等有屏幕的设备上,目前大部分互联网电视都是Android系统,但三星、苹果、索尼等电视也会用自己独立开发的系统。整体来说,就像早期的http协议一样,Android已经形成生态和基本统一的标准,大家在共同的规则下做优化和个性化改造,iOS一直是闭环生态。
但是,智能音箱系统则不同,智能音箱目前还没有像Android这样全球统一的操作系统。而且因为其交互方式比较单一(语音),所以各个大公司都有能力基于Android、Linux等开放平台做自己独立的操作系统。
2、智能音箱屏幕问题
目前已经上市的智能音箱,除了亚马逊的Echo Show、百度公司的小度在家之外, 其他智能音箱大部分没有屏幕。本文认为,这是因为智能音箱主打语音交互功能,着力培养的就是用户使用语音与智能设备进行互动的用户习惯,所以屏幕反而是多余的,可能影响语音交互啊用户习惯的形成。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智能音箱大部分有自己的手机APP,可以替代屏幕。当然,产品形态方面没有完全的对错之分,屏幕可以承载更多功能,未来成为智能音箱发展趋势也未可知。
3、智能音箱与第三方应用的关系
国内智能音箱的公开信息比较少,从国外Google Home和Amazon Alexa的情况来看,两者均未做开放性的第三方应用接入平台,而是内嵌了一些第三方应用,比如Soptify。这里的主要原因是,智能音箱本身功能就比较单一,这些大公司自有资源可以满足这些功能。而且大公司暂时不开放第三方应用,可能也有做成闭环、模仿iOS的考虑。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智能音箱目前还是相对小众的产品,不像苹果手机一样,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有利可图,就会对之趋之若鹜,主动开发应用加入其中。
4、智能音箱的工作原理
上面也提到,智能音箱都会有一个语音助手作为其服务内核。而语音助手的功能,就是将用户的自然语音处理为计算机可以理解的语言,输入操作系统中,然后在计算机反馈出结果之后,再将传统的计算机语言(如文字)转化为自然语音播放给用户,实现交互。
从音乐播放的这个功能来说,智能音箱也都是需要联网,而且除了电台功能之外,其实现的是“点播”功能,即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在用户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播放。
与智能音箱有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前面提到,既然智能音箱可以根据用户的语音命令,在用户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音乐作品,那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用户与机器交互的方式进行的播放,依法需要取得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这里要排除通过语音调用网络电台和无线电台,从而实现音乐播放的情况,这种是典型的音乐作品广播行为。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音乐版权主要集中在腾讯音乐等少数互联网公司手中,他们通过与国内外各大唱片公司签署独家授权协议的方式,获得音乐版权,其中主要就是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签署授权协议时,双方一般会限定播放平台、终端设备类型,但由于未来可能出现的终端设备无法预知,所以一般会约定,版权授权涵盖所有终端设备。因此,通过智能音箱这种新类型互联网终端,向用户提供互动式的音乐播放服务,同样在腾讯音乐的权利范围内,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事先获得授权。
当然,根据智能音箱提供音乐的不同方式,法律方面需要获得的授权类型,以及是否需要获得授权,也有不同的解释方式。
1、用户自主提供用于自用的音乐资源
部分智能音箱支持用户上传音乐、支持播放用户手机中已有的音乐,或者支持用户在用自有账号登陆第三方音乐应用的情况下播放第三方应用的音乐。这种用户主导的上传且自用的方式,显然不存在侵权风险。
2、智能音箱服务商自主提供音乐版权
由智能音箱生产服务商直接提供音乐作品,也是目前智能音箱产品的主流模式,比如Amazon Echo 提供Amazon Music, Google Home提供Google Play Music。这种模式中,由于智能音响服务商自身的音乐产品已经解决了版权问题,通过智能音箱向用户提供音乐作品,只不过是换了一种终端设备,只要在协议授权范围内,自然也不存在侵权问题。与此类似的,如果智能音箱服务商自身没有音乐资源,而是以协议许可、API接口等方式,接入QQ音乐等网络音乐平台,法律性质一样,同样不存在侵权问题。
3、存储在服务器或云端直接提供音乐作品
如果智能音箱生产服务商将音乐作品存储在服务器或者云端,当用户发出语音请求时,直接调用云端或服务器资源向用户提供音乐播放服务,无疑是风险最高的,将直接侵害唱片公司或其授权的第三方音乐平台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方式显然不可取。
4、链接合法网络音乐平台的音乐作品
(1)实现方式
虽然目前PC互联网势微,但却仍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所以各大网络音乐平台都仍然提供基于PC站点和HTTP协议的音乐播放服务。用户通过搜索引擎等工具,或者通过直接输入网址的方式,可以到达最终提供播放服务的网络音乐平台,获取音乐点播服务。
智能音箱由于是联网的,所以理论上也能够与互联网上的开放内容相连接。智能音箱用户的语音就是PC互联网的鼠标,移动互联网的手指,根据用户指令,智能音箱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到达音乐播放网站,实现播放音乐的功能,这在技术上应当不成问题。
当然,网络上每一个用户的访问都带有该用户的user agent(UA)信息,对于正版网络音乐平台来说,它是可以通过UA识别用户来源的。如果网络音乐平台不希望用户通过智能音箱实现对其PC或移动站点的访问,可以拒绝此类UA的请求。延伸下去,作为一种攻防手段,智能音箱服务商也可以伪造UA,将UA伪造为网页访问形态。
(2)法律分析
通过智能音箱内嵌的搜索、链接技术实现音乐播放效果,最典型的法律风险就是此前法律界讨论颇多的“深度链接”风险,类似于视频搜索聚合后通过加框链接方式播放的法律风险。而智能音箱多数没有屏幕,搜索过程用户毫无感知,更加容易使用户误以为是由智能音箱服务商自己提供的音乐作品,是“用户感知标准”的最佳应用场景。当然,通过搜索方式提供音乐作品,也可以通过声音方式做一些显著的提示,比如语音提示用户,“该首歌曲是为您从XX音乐建立的链接”。
鉴于此前司法界、法学界对于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有过非常深入的讨论,本文不再赘述。本文认为,若智能音箱技术上能够实现搜索、链接方式播放音乐,对其的法律评价应严格依照法律标准,不能因智能音箱缺乏屏幕这一交互载体,无法形象展示搜索、链接过程,就当然认为是智能音箱生产服务商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而是应当客观分析其技术实现方式。
此外,如果网络音乐平台利用UA识别方式禁止来自智能音箱的访问,而智能音箱服务上采取伪造UA的方式来对抗,有扰乱竞争秩序,违背公认商业道德之嫌,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无授权情况接入第三方服务(非内容)
前面提到,智能音箱场景简单,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因此生态也是相对封闭的。拥有自主音乐平台,同时也做智能音箱的公司往往不愿意将自有服务接入他人的智能音箱设备。那么,智能音箱可否强制接入网络音乐平台的服务呢(非直接抓取内容,仅是架设服务)?
从技术上来说,这种方式成本较高,但并不是无法做到。因为,正版网络音乐平台毕竟提供的是开放互联网服务,其在接受用户的播放音乐需求后,也是需要向自己的服务器请求信息的,智能音箱服务商可以通过复制类似信息,来复制网络音乐平台的服务。这种方式,不是对版权内容的复制,而是对软件系统的复制。
目前市面上,在共享单车领域,已经有一款叫做“全能车”的类似产品,它把七八种共享单车服务聚合为一种,用户使用全能车APP,可以作为摩拜用户使用Mobike,也可以作为ofo用户使用小黄车,而且一个用户还能同时用一个APP开多辆车。全能车并没有替代Mobike和ofo,实际的服务还是由后两者提供的[3]。
关于这种方式,目前还没有类似法律纠纷的案例可供参考。从形式上来看,主要的风险在于是否涉嫌复制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代码,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文暂不作深入探讨。
结语
智能音箱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是自然语言处理)商业化最先落地的产品之一,以其简单、实用迅速打开了市场,在美国家庭的普及率甚至已经高达30%。智能音箱在给用户带来惊喜的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由此似乎也可见,人工智能技术和法律职业之间,不是绝对的此消彼长关系,而是要在很长的一段道路上,相辅相成。
[1]参见
https://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nodeId=201549700。
[2]参见https://support.google.com/googlehome/answer/7030379?hl=en。
[3]全能车的技术原理是,通过在ofo等平台注册一定数量服务号的方式,获取开锁的权限,然后在全能车用户有需求时,使用服务号开锁,运用的是编程里并行加并发的思想。
作者系百度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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