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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监管部门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4月末前制定本地区网贷机构有条件备案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时间不应晚于2019年6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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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P2P行业领头羊陆金所计划退出网贷业务的传闻备受市场关注。而后陆金所回应称:陆金服P2P业务正积极响应和配合监管降存量业务规模、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的“三降”要求,现有产品与客户权益不受影响。但具有强大金融背景的陆金服决定退出P2P以备更好地赴美上市引发了诸多猜测。
P2P背景的股票市场确实低迷,如下图:
(图片来源:网贷之家。表为18家在美上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2019年7月10日的收盘价。)
由图表可见:大多数互金企业的收盘价甚至已经跌破了发行价。而其总市值在上市公司里来看也已经是“日薄西山”。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欠缺金融资质,而一旦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可能触碰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经营和洗钱等罪名。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可能引发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职务犯罪,百度金融及蚂蚁金服等互联网公司最近对于内部不合规员工的处理即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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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别防控须知
2019年6月13日,刘鹤副总理在陆家嘴论坛上发表讲话指出,未来金融工作应聚焦在“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加强政策配合、强化金融基建、加快改革开放”五个方面。
其中第二项防范化解风险指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关系,注意把握好处置风险的力度和节奏。在精准拆弹过程中,要坚决阻断风险跨市场、跨区域扩散和传染。
笔者认为,P2P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类风险。
01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向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风险。特别是在未对P2P行业进行规范前,个别企业虚构投资标的、拆分借款标的,错配还款期限,以及对于投资者的虚假承诺等。
为防范企业进行上述不合规范的事项,对于P2P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看其市场准入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都齐全,以免非法经营、欺诈传销乃至涉嫌操纵市场。
二是金融秩序合规,应符合基本的金融秩序规则,符合国家对外汇管制及外资管理的需求,在对接投资人与借贷人时不得自行更改期限,绝不能形成自有资金汇集的资金池。
三是数据合规,资管新规之下,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加强让所有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的公司都面临着合规性审查。
大数据时代应考察其是否符合基本的信息安全规则,当个人数据汇集到一家公司企业时,其对于网络运行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是判断其是否合规的重要指标。
02
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之中存在着以贷养贷、循环贷款乃至多头借贷的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不堪设想。而数倍的高杠杆会带来资金流转的极大不确定性,当前对于数家不合规网贷公司的清退可见一斑。而现在对于清退不合格P2P公司的通行做法是将P2P公司的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甚至提出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手网贷行业的逃废债。
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其只会对真是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而当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或资金已被网贷高管挥霍挪用时,当资产公司和每个投资者进行谈判时也是成本高而效率低,投资者希望能收回大部分本金,而资产公司又往往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受让的不良资产,与投资者难以形成双方都满意的对价,从而可能由于收不回投资而引发投资者集体的情绪波动。
而我国网贷行业的投资人大多数又都是广大的普通中产阶级,将自己为数不多的资金投入网贷行业希望能够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一旦行业爆雷,自己只能血本无归却又投诉无门,因为与将罪犯绳之以法相比,投资人其实更关心的是投资资产的保全和回收,但是资产回收的效果往往不理想,使得行业面临着恶性循环的僵局。
03
系统性风险
由于缺乏及时行业自律,以及监管较为滞后,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激增,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因而使得刑法不得不介入,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其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时机和限度应审慎且克制。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如果是有利于金融体系创新且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自然应当鼓励;但当互联网金融成为了某些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那么刑法必然需要接入来规制不法行为。当前互联网金融最严重的风险就是由信用风险引发的兑付风险,而众多的兑付风险堆积就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进而容易触碰刑事警戒线,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发生,特别是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
由此,在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活动行为的时候,也应结合其他部门法规定,一定要理清是金融创新行为还是投机倒把的行为,能用民商法律规范或行政法法律规范解决的问题就用民商法和行政法解决,只有在对投资人及金融秩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时候才应动用刑事规制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金融秩序,切不能让刑法阻碍了金融创新,但也绝不能任由金融科技在怀有不良居心的人手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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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走向与发展趋势
(一)为实体经济服务,解决融资核心需求
互联网金融不论如何发展,都不应脱离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撑,其本质作用在于服务实体经济,也即我们一直谈论的技术不管怎样向前发展,都应回归到为人服务本身,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应回到中小微企业对于融资的核心需求,切实通过互联网金融技术来解决中小微企业以及初级科创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金融科技应为企业公司服务,以科技来解决信息对称的问题。
依据最新公布的2019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来看,中国已经历史性地以129家超越了美国的121家成为全球拥有500强企业最多的国家,虽然数量上已经超过,但质量差距及企业平均盈利能力与美国依然有较大差距.
在我国的500强企业中,银行系占据了企业利润的48.5%以上,而特别是工农建中四大行占据了银行利润的绝大部分,居于金融系统利润的绝对统治地位。
正如刘宪权老师指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正是我国当前金融体系下资源垄断之必然结果。”而银行以其垄断优势又成为了金融科技发展的领航者,截至2018年6月底,多家银行陆续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其中建设银行注资16亿成立“建信金融科技”,平安银行注资12亿成立“金融壹账通”。
但银行对于贷款的严格审查要求又使得小微企业以及初级科创企业难以得到银行的资金需求,导致其不得不去寻求民间资金的支持,而民间资金机构因为信息不对成不透明又往往鱼龙混杂,一旦选择不慎,资金被套牢,企业发展陷入了死循环,则难以走出发展困境。
因而在根源性上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还是需要回到各大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上,让科技助力金融发展,让中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普惠金融。
(二)加强百行征信,提升信息披露与风险预警
百行征信从一开始就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敞开了大门,不仅能对互金领域的失信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还能有效降低全行业的多头负债风险,从根本上改善P2P平台的生存环境。
对P2P平台来说,一方面,要想接入百行征信,需要满足诸多要求,包括平台实力、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另一方面,P2P行业应加强行业的风险自决与行业内部控制,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提高行业合规性。
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群体在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整改过程中,应贯穿从理论建构到市场落地的全过程,以法律合规来构建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底层逻辑,把握项目各阶段的运行准则,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一整套合规的方案设计,发挥法律为金融创新的应有作用。
在经济周期下行过程中,产业结构升级也正带来阵痛,导致风险增多,因而更需要有征信系统对于科技风控的支持,好在百行征信正在逐步落实。
从公开信息来看,目前已经接入百行征信或达成合作协议的P2P平台共有20家左右。网贷企业在于百行征信进行对接的过程中,双方进行系统搭建和数据对接测试,在打破行业信息壁垒的基础上,可以实现风险联动预警,最大程度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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