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正加速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蓬勃发展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法律遇上人工智能(“AI”),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呢?当AI来敲法律的大门,又将促使中国司法界的智能化创新走向何方?2017年12月29日,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正式成立。该实验室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最高法、最高检,以及业内顶尖的法律人工智能创业公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机构等,成立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和研究中心。该实验室的成立意味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正式落地了。
为什么会大力提倡“人工智能+法律”呢?其原因有二:首先,“人工智能+法律”虽是近几年才有的新鲜事,但“司法智能”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作为总的工作要求写入工作报告。去年6月,全国第一家智慧法院实践基地在上海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建设中的智慧法院已遍及全国。另一方面,近年来基层法官过劳死已屡见不鲜。2017年10月17日到19日竟然出现连续三天三名法官过劳死的悲痛事件。由于当前司法运行模式和法院人力配置等原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联系当事人、安排开庭、核对证据、撰写并送达裁判文书等重复劳动的强度十分巨大。重压之下,审案质量也难免受到影响。
在过去,一个立法工作人员需要花费大约一周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对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总受诟病,“只备案不审查”,也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力量;立法机关以被动审查为主,一个主要原因也是没有时间精力主动审查完所有文件。另一方面,过去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时候,立法工作人员往往凭借的是自身经验,而这可能会出现疏漏。
所以在司法界,“人工智能+AI”势在必行。那么,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我们能否发挥机器的作用,建设一套智能化工作制度,减轻立法工作者负担,高效准确地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呢?
2014年9月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使用北大法宝智能立法支持平台(下称智能立法平台),尝试借助人工智能帮助备案审查、人大立法等工作。这套智能立法平台近期可以升级到九个系统,包括提供立法项目管理、草案意见征集、法规文件公开、法规文件报备、法规文件审查、法规文件清理、立法资料管理、立法(后)评估、立法大数据分析等。
三年多来的实践表明,人工智能的引入,使得备案审查的准确性得到明显提高。智能立法平台为立法工作者设置了“敏感词词库”,当其中的“敏感词汇”出现在待审查文件中时,意味着审查对象此处很有可能出现违法问题。比如,按照法律规定,规章及以下位阶的文件不能增设行政许可。机器一旦检测到待审查的规章文件中出现“许可”“审批”“强制”“罚款”“关停”“责令停产”等词汇,意味着审查对象此处存在违法的可能,就会发出提示。
但上述“敏感词汇”的出现也不意味着审查对象一定违法,此时就需要人工结合上下文作进一步审查。在上述情况中,待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中涉及的法条规定,也需要人工一一查实。
人工智能还可以使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大大提高。立法工作者对待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需参照繁杂的法律规定,现在这些工作可以由机器代劳。机器可以把待审查文件、“敏感词词库”、法律数据库三相对照,标出需要引起注意的“敏感词汇”所在,同时自动呈现与这些“敏感词汇”相关的法律规定,立法工作者再对这些信息进行比对考量足矣。
“敏感词词库”不断丰富的过程,也是人工智能系统性增强的过程。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敏感词词库”早期只将“许可”一词设为“敏感词汇”,后来发现有的待审查文件中出现了“批准”“准许”等类似表述,回避了“敏感词汇”却表达了相近的意思,这也需要立法工作者注意审查。机器最初识别不出此类问题,就需要相应地扩大“敏感词词库”。三年多来,智能立法平台上的“敏感词汇”从最初的几十个积累到了现在的百余个,而且还会不断地增加,“敏感词汇”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问题也逐渐显现。
这些应用方式在立法工作中可以融会贯通,在天津,这套机器审查功能的应用范围也从最初的备案审查扩展到对立法机关自己的审查。2016年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应用同样的人工智能系统,对自身往年所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在机器的辅助下自我清理。
2016年清理后查出,有23件次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年我们分三批进行了修改;2017年又分两批修改了8件地方性法规,还发现了2件政府规章和3个基层的常委会4个文件存在问题,提示制定机关进行纠正。现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也利用这套功能,把地方性法规草案作为审查对象,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从立法实践一线的需求来看,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的未来前景十分广阔。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国家监察法的过程中,这部法律草案在一个月时间内收到3700多人提出的1.3万条意见,还不包括发布在自媒体平台上的意见。面对如此大量的信息,应该发挥人工智能在立法意见收集和筛选方面的应用,按照关联性、适用性、逻辑性的要求,提供给立法工作者一个比较清晰的参考意见。
移动互联网提高法务人员和当事人间的沟通效率,让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友好,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大数据为法官提供精准知识参考,助力司法改革;以语言信息处理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则在信息抽取、文本生成、案卷分析等方面将法务人员从大量重复案牍工作中解放出来。而这一切并没有消灭任何一个法务人员在办案流程中的角色,反而呼唤一批会使用智能工具的从业者和深谙司法流程的开发者。
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祁国晟说,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各类应用与民众生活场景结合地愈加紧密,同时隐性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必须及早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需求,而且更要将司法的决策自动化变为思考决策自动化,彻底解放人的价值。
上海二中院的任素贤法官曾说道,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和司法大数据作为主要技术元素的“智慧法院”,绝非科幻文艺作品中想象的那样以机器判断替代人类司法。智慧法院的本质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其核心是人的智能现代化,而非以人工智能等技术替代人类智能。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的初衷,是替代人的重复劳动,而非人本身。
参考链接:
http://www.bj.xinhuanet.com/bjyw/2018-01/02/c_1122195544.htm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12/29/c_1122188211.htm
http://opinion.caixin.com/2018-01-05/10119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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