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585个税目,平均税率由10.5%降至7.8%,平均降幅为26%。
本次降税主要涉及纺织品;石材、陶瓷、玻璃制品;部分钢铁及贱金属制品;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如金属加工机械、纺织机械、工程机械、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等;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如非金属矿、无机化学品、木材及纸制品、宝玉石等。
同时,随着关税总水平尤其是药品、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下调,相应下调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的税目税率。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公安机关可远程检测网络安全漏洞
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等。
塑胶跑道新国标开始实施
历时两年之久的塑胶跑道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禁止使用煤焦油沥青作为场地基础材料;增加了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成品和原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气味要求及试验方法。
新国标的出台,让塑胶跑道的建设更加规范,从原料到铺装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出具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只有1年,出了问题可以清楚认定究竟是原材料的问题还是铺装的问题。
今后学校或家长若对塑胶跑道的安全性有质疑,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质监部门以及体育场馆建设行业协会反映。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增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自11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2018年版目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
二是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
三是进一步规范剂型、规格,685种药品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这对于指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招标采购、合理用药、支付报销、全程监管等将具有重要意义。
净水行业首个强制性标准开始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反渗透净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国家标准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一方面规定了水效的检测和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将水效分为5级,并设定了净水产水率的红线,5级即水效限定值为35%。
净水产水率低于35%的反渗透净水机都不算合格产品,其中30%高废水率净水器将被淘汰出市场,初步估算年节水量超过1亿立方米。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建立负面清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提出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据介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五个制度设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或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或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以及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列入“禁止类技术”清单,禁止应用于临床。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而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或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或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纳入“限制类技术”清单,实施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制度。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于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办法》规定,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在相关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省级备案管理。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经备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社会监督。
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自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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