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教授许可:数据权利的研究方向和路径|C-LAW午餐会主题演讲

2017 年 10 月 26 日 腾讯研究院 许可

围绕第一期“数据权利的研究方向和路径”的主题,中国人民大学的许可老师为我们带来了以“数据权利研究的2.0”为题的演讲,以下是演讲实录:





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当前,数据日益成为企业、学界、立法者和监管者关注的重心。但到底数据权利究竟是什么,数据究竟能否被权利化?尽管既有的研究不胜枚举,可往往呈现于“理不屈,但词穷”的尴尬局面。可为什么我们会到这一步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须从数据权利研究的当下进路开始。


1


数据权利研究的当下进路和症结


■ 第一种,形式主义。


所谓形式主义,就是从法律文本出发,对数据权利进行研究。这既包括从传统民法出发,讨论数据权利到底是财产权还是人格权,是财产权的物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权利?这也包括了从欧盟的GDPR出发,讨论删除权、携带权、更正权、被遗忘权等等碎片化的权利。由于奠基于工业时代的传统法制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不相容,前一种形式主义的进路难以成功。而后一种进路则抛开传统法制,另起炉灶,看似具有针对性,但却因为缺乏体系化而难以在理论上深入。


■ 第二种,实质主义。


既然形式主义没有办法去适应我们新兴的数据权利,那自然有人主张我们穿过形式,直接回到利益分析。简单来说,这一进路要求我们比较用户、企业、国家、民众不同的主体,看有各方有什么样的利益,怎样进行利益的划分、利益的切割,最后形成利益的均衡。显然,这是实质主义的进路。


到现在为止,这两种路径好像没有把道路说透,我觉得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办法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之内,对数据做出体系化的回应。



2


法学上的发现


那怎么办呢?我的想法是,我们从历史上来看,怎么处理一些新问题。王泽鉴先生曾经曾经翻译了一篇德国法学家的演讲——《法学上之发现》。我从中抽取了一段话:“发现的本质不是在于其客体,也不是在于对那隐藏于特定领域中规则的发掘,而是使我们能够认识到迄至目前尚未被人知悉的特定规则上的关连 。”


这段话告诉我们,在法学上,发现的本质并不在于客观事物的发现,也不仅仅是特定规则的发现,而是使我们能够认知到,目前尚未被人所知悉的特定规则上的关联。


3


数据权利的再出发

——依赖中层理论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


我觉得有《法学上之发现》一文有两点特别需要重视:第一步,你必须要发现一个特定规则,这个特定规则在数据来说,可以由横向和纵向两个领域去展开。横向来说,数据进一步细分,比如说我们发现金融数据的规则,医疗数据的规则,一般消费者数据的规则。我们现在的数据研究,大部分还是进行抽象的讨论,但是未来的数据研究,可能要到特定领域当中找到特定的规则,从这些特定的规则出发,进一步往下延伸。纵向来说,就是将整个数据进一步的拆分,按照数据整个生命周期分为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当然还有一个跨境流通的问题。我们对数据要动态的去看,而不是静态的去看,从数据的每一个流程发现每个流程的规则。


发现特定规则是发现的第一步,而法学上的发现,第二步应该发现系统性的观点,这种观点我的解读是,不再寻求事物的本质,而是依赖于中层理论去发现法律体系的融贯。


首先,不寻求事物的本质。对于数据研究来说,探索数据本质并不重要。当前关于数据的讨论中,很多人讨论数据和信息的关系,数据是不是新的载体,personal data 跟personal information是不是要区分?还是回到《法学上之发现》,其中提到了KIpps的双重效果理论。这一理论告诉我们,在规范的世界里,法律为达到其普适的规范目的,对于发生在不同社会生活赋予同样的法律效果并不足为奇。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所探索数据的本质并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内部和外部的融贯性,这个融贯性就是“规制之间的连接”。


内部的融贯性指的是,规范不同数据以及数据不同生命周期的规则,要相互融贯;外部的融贯性指的是,我们一旦创造出数据权利,那么这个数据权利和外部的法律制度,比如和我们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外部的法律制度保持融贯性。


一般来说,融贯有三个层次。


层次一:规则,即通过具体规则之间的融贯。对于数据来说,比如欧盟用信息自决权来统合不同的数据规则。


层次二:原则,即通过原则的融贯。在用原则进行融贯的时候,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过于抽象,没法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层次三:中层理论。中层理论综合了经验与抽象理论,勾连着法律形式与功能。一方面,它是从既有法律制度中衍生出来,是对法律规则的理论化解释,另一方面,它具有弹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势创造出不同的规则。


4


数据权利研究的2.0


中层理论的基础上,我想提出对数据权利进一步研究的一些想法。举例而言,就数据权利化问题,可以使用“可登记财产利益理论”;就数据归属问题,可以使用“捕获理论”和“密切关联理论”;就数据权利的构成,可以使用权利束理论;就数据权利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使用“信义关系理论”;就数据权利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处理,可以使用“权利冲突理论”和“合理使用理论”。



总之,数据权利研究究竟怎么一个2.0版,可能需要大家做更多努力的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入和细化,发现在特定场域下的特定规则,比如说流转的规则,转让的规则、披露的规则,同时考虑特定数据的规则,比如金融数据规则、健康数据的规则,一般消费数据的规则,或者纯粹商业数据的规则。另一方面,需要大家将这些规则加以系统化。我们不能依托于传统的形式规则,而是要用传统的形式规则提炼出来的那些理论原则,再去思考数据权利的问题。


我今天分享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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