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猛犸新闻报道,8月4日,河南省公安厅监测发现,洛阳市北控水务集团远程数据监测平台遭到黑客攻击,致使网页被篡改。事件发生后,洛阳警方第一时间派出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到该中心网站所在地进行处置和调查。
经查,洛阳市北控水务集团网络安全意识淡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未留存6个月以上的网络日志。
8月14日,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洛阳市北控水务集团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分别对三个部门相关责任人李某、张某、李某给予15000元、10000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留存相关网络日志应不少于六个月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这是我国自1994年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将“等级保护”明确为我国计算机安全保护的根本制度以来,首次将其写入法律。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具体而言,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