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廖理: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现状及思考

2019 年 8 月 27 日 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我国征信业伴随着消费金融业的发展日益加快,但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业面临着有效覆盖人群偏少、“数据孤岛”、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同时金融业对外开放也加剧个人征信业的竞争。加强立法工作、建立行业监管协调机制、调整行业发展规划是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


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廖理


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参照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定义,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有利于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有利于交易的达成,从而推动全社会经济系统的高效运转,同时可以警示信用风险,降低金融发展的成本,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

我国的个人征信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市场组织格局。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筹建的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1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谈到,我国征信体系数据库目前已经接入了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等3500多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9.9亿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以及2600多万户的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目前,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为全球收录自然人数量最多的征信系统。市场主导的征信服务主要是指2018年5月成立的百行征信,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一家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机构,其股东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8家市场机构组成。目前已接入了600多家机构的信用信息,推出了个人信用报告等3项征信服务产品。

个人征信业的对外开放正在加速推进中。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对外开放可以通过引入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来增加金融的有效供给,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承诺向外资开放部分金融业务,征信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征信业的对外开放步伐日益加快。2016年1月,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文,明确了外资设立征信机构的标准。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我国将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征信、信用评级服务、银行卡清算和非银行支付的准入限制将大幅放宽。由此可以预计,我国个人征信业也即将打开对外开放的大门。

个人征信业仍面临着一些问题。随着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消费金融市场呈现出爆发性增长,个人征信的市场需求日益加强,但我国目前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尚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央行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虽然有近10亿人的信息,但真正有信用记录的人不超过50%,而没有记录的那50%却正是消费金融需求最旺盛的人群,他们往往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贷款。与此同时,征信数据广泛存在“数据孤岛”现象,由于目前很多可能用于征信的数据分散在多个机构中,难以得到有效地整合,因此降低了数据使用的效率。

由于传统个人征信体系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些非征信机构事实上也在从事个人征信或者类征信业务。在征信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环境下,这些类征信服务鱼龙混杂,一方面增加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难度,降低了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导致数据保护问题不受重视,数据泄露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的高违约率与多头借贷现象,也与征信市场不完善有关。个人征信市场存在的诸多不规范之处,对于征信业的公信力和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加强立法监管、完善制度框架,是推动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首先,加强个人征信业立法工作。我国个人征信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无法可依,缺乏一系列详细的、可执行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强放贷机构信息披露的立法。目前我国对于消费金融信息披露的规定分散于一些部门规章之中,并未有专门的消费金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且多是指导性而非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一些“钻空子”的行为发生,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征信业的立法应该重点包含以下内容,详细披露贷款利率或费率的口径与计算方法,消除计算中的不确定性;应强制要求提供消费信贷产品的机构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利率、额度、相关费用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信息,便于消费者通过统一度量来比较;规范消费金融广告用语与展示,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制定消费金融正负清单和违规处罚标准,有助于各机构审查其披露的规范性,也利于监管部门明确其监管内容及处罚方式。

二是加强征信行为立法。相对于征信机构,消费者也同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消费者很难控制征信机构采集、使用、加工和处理消费者数据的过程,也很难控制金融机构使用征信数据。通过对征信行为的立法,给予消费者征信数据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只有消费者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建设一个平稳有效的征信市场。

三是加强债务催收的监管。债务出现违约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债务催收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催收行业仍处于灰色地带,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允许催收的存在,另一方面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催收行为。通过债务催收合法化,可以打击不合理的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与声誉,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建立个人征信业监管协调机制。虽然我国目前明确征信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但金融机构和其他放贷机构的管理权分别隶属于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等多个部门中,金融消费者其他信息则散落在公安部、民政部等各个部委的管辖范围内。个人征信业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导意见,但是指导意见的内容仍需完善和落实。建议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个人征信业监管协调机制,解决个人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再次,调整个人征信业发展规划。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征信业发展带来的新机会。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都可以助力征信业的发展。例如,大数据为征信提供了雄厚的数据基础,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和检验,云计算在征信模型的优化和运行上独具优势,人工智能在信用审核、客户服务、异议处理、债务催收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对于消费金融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最后,个人征信市场的模式全球各异,有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混合型等。我国目前的行业规划是“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型,一个轮子是政府主导的央行征信系统负责传统持牌金融机构的征信活动,另一个轮子是百行征信对传统金融持牌机构以外的个人征信活动。鉴于我国巨大和快速发展的征信市场,加上存在的信息分割,仅靠这两个机构能否完成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值得商榷,也不符合个人征信业对外开放的目标。

伴随着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个人征信业的牌照限制必然面临新的挑战。封闭个人征信市场不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也不利于我国打造世界级的征信机构的目标。行业监管机构最重要的作用是通过立法来制定行业规则,而不是规定或者限制行业内企业的数量。企业如果在征信数据采集、消费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上符合要求,就应该允许其进入个人征信市场,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让市场来完成优胜劣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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