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峰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本文根据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在第二届“人工智慧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整理、撰写)
引言
从查尔斯·狄更斯那个年代到现在,律师和法官的工作方式始终如旧,英国学者萨斯金曾如是评论法律职业。《金融时报》去年评论道,法律对技术的免疫,就好像技术从未被发明一样。这一说法虽然略显夸张,但确实值得深思。
如今,在互联网持续深刻影响人类社会和生活方方面面的大背景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轮技术浪潮持续兴起,有望重塑我们的社会和经济。
这一切无疑为法律及法律行业的创新和进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为了抓住这一机遇,法律与技术关系研究迫切需要转变视角。以往,人们更多关注如何规制技术,包括如何应对技术及其商业模式带来的法律问题。现在,人们需要转换研究视角,开始思考技术如何补充和增强法律。
因为随着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法律与技术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律师和法官以及政策制定者、执法者在其日常工作和活动中,越来越依赖数字信息和软件工具(无论智能与否)。
可以从以下三个趋势理解新技术对法律及法律行业的补充和增强作用。
数字正义:以在线化、
智能化方式解决和预防纠纷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而且改变了人们对法院司法等政府服务的期待。
如今的法院系统无法有效应对不断增长的纠纷,况且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所占比例在日益增长。法院因此面临着数字化、在线化转型,以满足民众的新期待并实现数字正义。
甚至有观点认为,传统法院是工业时代的结果,在线法院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传统法院必将衰落,在线法院必将兴起。为此,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在线运行的法院程序,英国较为典型。
2016年《民事法院结构审查:最终报告》提出在线法院设想。按此,英国在线法院将是一个独立建制和特别规则的法院,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保障法院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需聘请律师就可实现正义。英国将投入10亿英镑使其法院系统现代化、数字化,到2020年完成这一司法改革。
数字正义、在线法院等概念对应着我国的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首次提出“智慧法院”这一概念,并于2017年4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
此后,杭州、北京、广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成立,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
立足于民众的移动生活和消费习惯,微信及其公众号、小程序等为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的落地提供了绝佳的载体。各地法院纷纷推出基于公众号、小程序的微法院,实现司法服务全流程在线化,并将当事人、律师、法官等主体全面连接起来,便利各参与方,显著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和质量。
而且借助自动化的软件工具,在线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实现案件分流,并与ODR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实现更广泛的数字正义。
在数字正义、在线法院、智慧法院等概念之下,我们认为法院的纠纷解决正在经历三个重大转变。
一是从物理环境向虚拟或半虚拟环境转变。
完全在网络平台上运行的法院,以线下亲临和在线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运行的法院,逐渐削弱了法院诉讼程序长久以来以物理边界和特殊空间为代表的标记。
这也印证了法院是一项服务而非一个场所的观念。司法创新依赖于这样的观念。
二是从人类干预和决策向自动化程序转变。
自动化程序的使用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在法院中使用ODR涉及将算法引入司法决策程序。算法可以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增加一致性并减少偏见。因此可以巩固“正义”及“正义实现方式”。
但与此同时,算法也可能带来偏见并挑战我们对正义的渴望。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严格地监控这类算法的运行方式及指导算法设计的价值。
三是从以保密性为价值追求的纠纷解决模型向以预防纠纷为目的收集、利用、再利用数据的纠纷解决模型转变。
由于法院越来越多地依赖数字技术和ODR程序,其开始视数据为纠纷解决程序的一个核心特征。
换句话说,这是从传统司法向大数据司法的转变,基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活动在纠纷解决、预防、预测以及未来法律规则制定方面开始扮演重大角色。
由于软件在组织、解决和预防纠纷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大的角色,司法程序的本质正在发生改变。
诚然,我们对正义内涵的理解有望被重塑。总之,人们正在塑造新型诉讼程序:更少对抗性,更灵活,更有活力,更透明,更高效,以及更平衡。
以此方式部署技术的法院正向着数字正义的目标奋进,同时增强“正义实现方式”(access to justice)和“正义”(justice)、效率和公平。
然而,考虑到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持续增多的纠纷数量,纠纷解决方式还远远供不应求。对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能够为纠纷解决和预防做什么,人们需要达成共识,并努力推动技术与纠纷解决和预防的进一步融合。
萨斯金在《明日世界的律师》一书中指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从根本上挑战了传统法官和律师的工作。长远来看,除了疑难复杂、标的金额比较高的纠纷以外,ODR将成为其他所有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笔者认为,在不远的将来,这很有可能成为现实。
法律活动智能化:法律
机器人提高法律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正日益介入法律行业,对这个古老的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笔者总结了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应用的五个主要领域:智能法律检索,文件自动审阅,文件自动生成,智能法律咨询,以及案件结果预测。
随着这些领域应用的进步和成熟,法律人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有望发生根本性变化,未来的法律行业将面临着从法律人向“法律人+法律机器人”的转变,就像医生如今普遍依赖医疗器械一样。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法律活动的智能化。
一是立法的智能化,人工智能可以基于自动化检索、预测、辅助决策等,防止立法冲突并实现精准立法,从而避免无效立法和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司法的智能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可以赋能法院,解放人力。国内一些法院已经在探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借助人脸识别、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专家系统、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更加高效和公平的司法服务。
三是执法的智能化,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借助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合理分配有限的执法资源并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执法,是各国重点探索的方向。
四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智能化,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和公共法律服务市场都日益受到人工智能技术影响,比如一些地方的司法局借助人工智能软件程序,为民众提供自动化的公共法律咨询服务,可以极大缓解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现状。
当前,法律机器人的优势在于数据处理和分析以及基于数据的预测,且在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推动下,法律机器人将持续得到提高和改进。
相反,留给人类法律专家的将是需要人际关系、创造力以及面向未来的法律事项。人工智能与法律活动的结合,法律人与法律机器人之间的协同,将是一个显著的趋势。
可以肯定的是,人们正在迈入智能法律活动的新时代,无论是律师、法官、立法者等法律人,还是普通消费者,都将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
法律代码化:代码
日益发挥法律的功能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通过代码规制(regulation by code)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方式。
劳伦斯•莱斯格在其著作《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中提出“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这一理念,认为代码在网络空间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比法律更高效地调节个人行为、规制网络空间。
由于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开始依赖软件,或者由软件控制(比如网络社交、网络购物以及在线支付),技术不仅帮助人们作出决策,而且直接执行法律的或者非法律的规则(比如将法律规则嵌入代码,版权领域的技术保护措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有望使法律代码化,实现代码之治(rule of code)。这是一种全新的规制路径,可被称为“法律即代码”(law is code)。
在这一阶段,代码不仅被用来执行法律规则,而且被用来制定和阐明规则。比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可被用来效仿或者模仿法律合同的功能,从而将法律转变为代码。在这个意义上,区块链代码就是法律。
技术进步可能使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之间的界限变得更为模糊,因为智能合约既可以支撑、也可以代替法律合同。于是,有人呼吁摒弃传统的法律合同框架,并以区块链提供的基础技术设施取而代之。
最终,区块链技术可能导致一个以自治规则代替传统法律的社会。
我们看到,区块链逐步发挥了“监管技术”(regulatory technology)的效用——即可用于定义法律或合同条款并将它们纳入代码,予以强制执行,而不管是否存在优先的法律规则。
但法律本质上具有模糊性,这样才能使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个案之中。各种法律纵横交错,如同一张法律之网,构建出一个坚实的框架体系。这个体系还设计了各种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适应社会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
所以,我们至少应当谨慎审视自动化法治的前景,虽然它可能会开辟新天地,但是其后果我们则根本无法预见。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自动执行法律,我们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效率和透明度,但我们最终也可能会牺牲掉人类的自由和民主。
结语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为法律及法律行业的创新和进化提供了新的机遇。
诸如数字正义、在线法院、法律活动智能化、法律代码化等一些新的观念和做法正在不断产生,技术对法律及法律行业的补充和增强作用日益彰显。法律及法律行业拥抱技术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重大的命题之一。
这既需要加强法律科技(legal tech)研究,又需要探索应用场景,同时用新的命题和理念引领法律及法律行业的未来之路。
但与此同时,新技术在法律及法律行业的应用可能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算法歧视的问题、智能合约的问题、法律代码化的问题以及其他正在或者将会涌现的问题。
所以需要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寻求应对之策,以便在利用技术提高效率和公平的同时,确保技术不会带来新的不公平,不会威胁到法律所要维护的自由与民主。
参考文献:
[1] Primavera De Filippi, Samer Hassan: Blockchain Technology as a Regulatory Technology: from Code is Law to Law is Code, available at https://export.arxiv.org/pdf/1801.02507.
[2] 曹建峰:《法律人工智能十大趋势》,http://mp.weixin.qq.com/s/0DQOsL3cv2c5QofjX5gmeA。
[3] 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4] 曹建峰:《从律师到法律机器人,法律行业未来二十年的机遇和挑战》,http://mp.weixin.qq.com/s/zVd_EajDiI6UiSbDIl8iWA。
[5] Ethan Katsh, Orna Rabinovich-Einy, Digital Justice: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of Disput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