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猿(微信号:imkuqin) 猿妹 整编
新闻报道来自:成都商报
近日,成都一名程序员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
业内人士表示:" 在 IT 行业,程序员没做完项目就离职,对公司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都很忌讳。"如今他已经不敢再到同行公司应聘了。
新公司表示: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 公司承担不起损失
戴翔应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主要开发以家用洗衣机为载体,用于家庭全自动洗鞋的产品,正准备为该产品开发一套程序。该公司老板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还是让公司内部有些担忧。“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那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原公司出具这样一份离职证明呢?
原公司回应:员工离职交接未完成 公司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今年 3 月,戴翔和另外两位老同事跳槽到知力科技有限公司,接手 RS 项目开发,知力科技属于一家典型的创业公司,开发部门加项目经理一共只有 6 个人。
戴翔坦言,离职是出于对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满,“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不给员工买公积金,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以上三个要求公司的承诺,均没有实现,看到部门经理刘越洋和另一同事相继递交离职申请,10 月 9 日,戴翔也递交了离职申请。戴翔说,10 月 9 日在递交离职申请后,第二天再到公司,老板就抱走了服务器。
6 个人的开发团队,一下子离职三个人,这样项目根本无法再进行下去,知力科技负责人陈力表示:对于 3 人的集体离职,公司进行了评估,考虑要将损失降到最小。交接的目的是项目的延续,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导致项目停滞。
于是,公司让戴翔及另一同事在 10 月 10 日填写离职交接单及刻录代码光盘,并约定在 10 月 12 日上班后对两人的交接进行审核,公司再出具两人的离职证明。不过,二人以自己递交了离职申请,已是待离职人员为由,不接受此项工作,于是,两人离职前的交接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给他们出具离职证明。
那为什么 13 号当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还未完成时,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陈力说,“那天戴翔到公司来打卡并索要离职证明,但作为离职的人员,不能再进入公司核心的项目研发办公场所。”为了不让戴翔再到公司,公司当即出具了戴翔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对此,戴翔感觉到很委屈,“RS 这个项目确实还没有完成,但一申请离职,服务器立马被抱走,而且公司爽快地答应了我的离职申请,并且按照要求该交的代码文档都交了,却发生这种事。”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了。
不愉快的离职 体现小微 IT 企业与程序员间的矛盾
成都一位 IT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都是程序员,但每个人写代码的思路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就好比做一道物理题,一个人用自己的逻辑和解题方式做了一半,另一个人接手之后,很有可能看不懂,或者只能用自己的逻辑和方式去解答”。
很多半路接班的程序员不愿意接着别人的做,而是重新写代码,这样一来,公司前期的投入也就付之东流。正因为如此当程序员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申请离职时,公司都会进行评估,提高待遇留住程序员和另聘程序员之间所花的成本哪一个更多,以此决定公司的该程序员离职的态度。“为了让项目顺利开发,很多公司只好满足程序员的工资要求。”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记者证实,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离职证明上的陈述是事实,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对于戴翔这次不愉快的求职经历,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经常不在:小公司还真是恶心人
@。:这是程序员被黑的最惨的一次
@王小通:找一家合适的单位并不容易,最忌讳离职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各有心结,对彼此都没有什么好处,工作中有不愉快很正常,只要心态放平稳些,还是可以做到好聚好散的吧
@月满西楼:都是被剥削的命,不过走之前希望能把工作交接好
@方正:就这么看,离职未完成交接,原公司没毛病!大家好聚好散,你要作赖的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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