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接触过开源的人应该都知道 GPL 协议——一种在 Linux 和开源业界广泛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证。虽然它一直是默认遵循的公约,可谓开源领域的“最高法律”,但从未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
然而去年,GPL 协议却首次在我国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福建风灵公司使用了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附带 GPL V3 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没有遵守 GPL V3 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被罚赔偿 50 万元。彼时法院在一审中指出:“GPL 3.0 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因此有些事一旦开了头,便很容易顺势而为:“首战告捷”后,去年 9 月罗盒公司又在类似案件上再次获赔 50 万。
这次案件的原告仍是罗盒公司,被告则是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等公司)。
原告(罗盒公司)方面诉称:
罗盒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取得“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 [简称:VirtualApp] 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此后依法享有 VirtualApp 著作权的全部权利。
在这之后,罗盒公司为了进一步推广 VirtualApp,便在 GitHub 上公开了源代码,同时声明“任何人如需将 VirtualApp 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而经司法鉴定所认定,玩友公司推出的“微信视频美颜版”等软件代码与 GitHub 上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构成实质相似”。
因此罗盒公司要求玩友等公司:
1、立即停止侵害罗盒公司的 VirtualApp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 1500 万元;
3、赔偿罗盒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5 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玩友等公司)则辩称:
罗盒公司所说“拥有著作权”,指的是其托管在 GitHub 上的开源项目 VirtualApp 的 VirtualApp-master 版本源代码,而参与该项目编写源代码程序的人数多达 32 位,项目人 aslody 仅为著作权人之一,故而罗盒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应当取得全部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可 aslody 却单方面宣布将该开源软件的全部著作权权利转让给罗盒公司,这种单方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无效。
不仅如此,VirtualApp 项目人 aslody 还罔顾社区其他开发者的贡献及相应著作权权利,将开源项目据为私有以大肆敛财,违背了开源社区的基本准则。
同时,VirtualApp 项目适用 GPL V3 协议,而 VirtualXposed 项目按照 GPL V3 协议的授权,取得了 VirtualApp 项目全部源代码的著作权永久授权——玩友公司也依据 GPL V3 协议,合法取得 VirtualXposed 源代码的复制权、修改权和发行权,并在此基础上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创新。
因此,玩友等公司请求驳回罗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提出的辩驳,法院认为案件争议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有权。
首先,罗盒公司提交了其作为著作权人的“ VirtualApp V1.0”权利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次,据 GitHub 官网上 VirtualApp 项目简介记载,该项目是由罗盒科技于 2017 年 8 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开发运营,并由项目管理者 asLody 上传 VirtualApp 初始源代码以开启该项目,此后也由罗盒公司持续迭代更新。再者,虽然 asLody 仅是 32 位项目贡献者之一,但“项目管理人提交的代码量占整个涉案软件代码量的绝大部分,其他贡献者提交的代码并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影响”,且“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
因此法院认为,罗盒公司作为提交了绝大部分代码量的项目管理者提起本案诉讼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的授权,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2)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在适用 GPL V3 协议的项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法院认为:没有。
经查,项目管理者 asLody 曾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 VirtualApp 项目中声明“当您需要将 VA 用于商业途径时,需要进行授权”,此后该声明一直保留。在 2017 年 10 月 29 日,罗盒公司在 VirtualApp 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 GPL 3.0协议”的表述,并在同年 12 月 30 日宣布 VirtualApp 源代码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此后专注闭源商业版。
可根据 GPL V3 协议条款约定,只要某个软件版本加入 GPL V3 协议,则无法随意删除 GPL V3 协议,该版本源代码将永久保持开源,即便授权方在后续版本中变更或删除 GPL V3 协议,也不影响此前版本继续适用 GPL V3 协议的效力。
此外,GPL V3 协议还明确道:“不可对本协议所授或确认的权利的行使施以进一步的限制”,GPL V3 作为一种针对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佐权”(Copyleft)许可协议,目的就在于让软件可以自由使用。而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这显然与 GPL V3 协议的初衷相悖。
因此,法院认为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 GPL V3 协议的涉案 VirtualApp 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
(3)玩友等公司的行为是否对罗盒公司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是,但并不包含复制权。
首先,GPL V3 协议虽未限制用户进行商用,但即便是商用软件也必须遵守开源的规定。根据 GPL V3 的“病毒效应”,任何项目只要其中有一部分代码是以 GPL 许可协议发布的,那么全部程序也必须受 GPL 许可协议的约束,即玩友公司应向用户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玩友公司将侵权软件上传至华为应用市场、应用宝等平台供用户下载的行为,侵害了罗盒公司 VirtualApp 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后,玩友公司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安装包的下载并收取会员费的确侵害了罗盒公司 VirtualApp 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但考虑到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代码开源过程中必然存在复制行为,故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吸收前置的复制行为”,不再单独认定复制权侵权。
综上所述,法院给出了如下判决:
玩友等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罗盒 VirtualApp 软件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停止通过互联网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玩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
驳回罗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不仅发生在国内,去年 12 月份意大利法院也首次认可了 GPL 协议的的法律价值:判定一家未遵守 GPL 协议的软件供应商败诉。许多开源开发者欣喜于 GPL V3 协议拥有了法律效力,但这同时也反映了另一个事实:逐渐火热的开源浪潮下,依旧有许多参与者并未拥有真正的开源精神,亦或不曾主动了解开源领域约定俗成的“最高法律”——自由软件虽名“自由”,并不代表它不受任何限制。
参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dSvTTdkv-XDNYbXQeJj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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