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意大利法院针对开源许可协议的首次裁决中,一家软件供应商因未遵守开源许可要求,而在一场民事诉讼中败诉。
意大利法院认可了GPL
2021年12月13日,意大利威尼斯法院在一起涉及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简称GPL)的案件中,确认了开放源码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GPL是最著名的开放源码许可协议之一,该案件也成为了这个国家的一个标志性判例。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总部设在意大利的有限责任公司Ovation,其开源的Dynamic.oo是用于构建WordPress网站的开源 Elementor平台的插件。该公司基于GPL v3许可证分发了该软件。
根据GPL v3协议,被授权人可以基于程序源码进行修改,但是如果想要分发修改后的软件,就必须带有醒目的修改声明以及相应的日期。
而根据原告公司的说法,两名前雇员在重新分发该软件的时候,并没有遵守GPL开源许可协议:被告方重新分发该软件时,没有包括对原始作品的确认,没有提供有关被告对软件所做更改的信息,也没有提及该软件的版权所有者。Ovation补充道:“被告还无视法院发出的正式终止通知。”
经过审判,法院除了命令被告在软件符合许可协议要求之前停止分发软件外,还规定了被告延迟执行判决结果的罚款:在最初的15天内,被告每拖延一天,就会被罚款100欧元(约人民币720元),超出15天的期限后,罚款将增加到每天300欧元(约人民币2165元)。最后,法院还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金额超过5000欧元(约人民币36,070元)。
这意味着,威尼斯法院认可了GPL许可证的法律价值,这是朝着保护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迈出的重要一步,“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
国内首次明确GPL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也曾有这样一起标志性案件。福建风灵公司使用了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附带GPL v3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没有遵守GPL v3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即提起诉讼。
今年9月,这一案件的判决书公示,一审判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针对GPL 3.0协议的法律效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详细解释:
其一,GPL 3.0协议的内容具备合同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二, GPL 3.0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此判例可以说是我国首个明确GPL 3.0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
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受到认可,有人觉得开源社区越来越规范,开源不等于白嫖,开源协议推动了开源的发展;但是也有开发者抱怨GPL协议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源的发展,你怎么看呢?
参考链接:
https://www.dynamic.ooo/press/groundbreaking-acknowledgment-of-free-software-in-italy/#
http://ifthisbetreason.com/2021/12/italian-courts-find-open-source-software-terms-enforce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