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曲创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山东大学《产业经济评论》(CSSCI)编辑部主任
文|刘重阳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编者按: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互联网经济不仅遍及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也带来不少理论和政策方面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的支持下,《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特别组织了“互联网经济的理论与反垄断政策探讨”笔谈,邀请五位专家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相关成果发表于《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9期,本文为其中之一。
本次笔谈的理论探讨方面,钟鸿钧考察了与AI、产业互联网和平台型组织相关的三个问题,其结论是,产业互联网和AI可以提升生产力并推动经济增长;平台加组件的模式会横扫一切组织形态。曲创从网络经济,双边市场,平台经济的角度解释了其发展基础、增长特点和所面临的问题,并对监管互联网平台经济提出了政策建议。刘泉红针对传统的监管体制对互联网经济发展形成的阻碍,提出需要在产权改革与保护、资源配置、企业家精神弘扬等方面多管齐下,构筑有利于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全新体制。在反垄断政策方面,朱理说明了网络经济对中国反垄断司法带来的挑战和难题,认为采取审慎适度的执法(司法)是一种更适当的反垄断执法态度。吴汉洪和刘雅甜在考察了互联网行业竞争特点的基础上,说明了反垄断政策的必要性,并指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需要考虑的几个关系。
以移动支付和共享单车为代表的中国特色互联网平台经济已经跨越效仿阶段,走向模式领先和自主创新阶段,平台形式、服务质量、网络规模高度发达并不断改进。2017年5月“一带一路”沿线20国青年评选了中国的新四大发明: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网购,其中三项属于互联网平台经济。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加入到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潮当中,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规模庞大的用户群在平台构建的特定模式下各取所需,使以往的传统供需关系和市场交易以更低的成本完成,经济活动的时空空间扩大,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统一,极大提升了市场活动的整体效率。“互联网+购物”构成了淘宝、京东等网络购物平台,扩展了商品交易的时空限制;“互联网+出行”构成了滴滴等网约车平台,使打车出行更加经济便利,以及“互联网+旅游”“互联网+餐饮”等,平台厂商几乎涵盖了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繁荣与国内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十二五”期间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制造业、新兴产业、交通体系、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方式都取得了进一步的提升,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起步奠定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截至2017年,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是世界上手机网络规模最大的国家。快递从业人员203万,约是美国快递业从业人员的3倍,构成了庞大的劳动者群体和潜在需求。国内发达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庞大的互联网接入用户规模,宽松的互联网经济政策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在中国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温和的环境。互联网平台经济带来了生产生活方式的改进,但同时也暴露如虚假信息、假冒伪劣产品甚至不当竞争等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由网络经济学、双边市场理论与平台经济的经济学渊源出发,对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模式进行了解读,分析了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自身的特长、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并倡导在现阶段形成以网络平台厂商为核心对象、以用户权益为价值标准、以平台经济规范发展为总体导向的平台监管与治理模式。
一、从网络经济到互联网平台经济
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下,“互联网+”“网络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这些热门概念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界线,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基于互联网的具有配置资源能力的信息运算平台。本文使用“互联网平台经济”来指代此类平台经济行为的总和。在经济学研究当中,平台经济的渊源来自网络经济,这里将由网络经济出发,阐述平台经济的含义。
(一)网络经济
经典的产业组织理论中,网络经济指具有实体网络的一类厂商与消费者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如铁路网、电信网、输电网。具有网络经济特征的行业通常表现出规模经济的特点,即其生产网络的建立需要巨大的固定成本投入,但其可变成本相对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在生产规模上表现出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传统经济环境下,厂商的生产规模影响到厂商的边际成本,决定厂商的盈利能力。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网络经济厂商的定价无法遵循边际成本定价原理,因而这些行业的价格也通常受到政府部门的管制。
(二)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的概念来源于学术界对银行卡支付系统、大型超市、报纸黄页等行业的研究。欧盟2005年开始对欧洲银行业零售支付业务进行调查,认为欧洲银行业缺少竞争导致了业务收费过高,并特别指出“银行卡交易费”缺少经济依据。在此前后出现大量有关银行卡支付系统的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在于将银行卡的运作方式抽象为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并将银行卡网络看作一个平台。
相关研究在解释银行卡的定价模式时,应用了双边市场理论中的“交叉网络外部性”这一核心概念,即在同一个网络当中接入多组具有供需关系的用户。如使用POS机的卖家和刷卡消费的消费者就是支付网络中不同组的用户,一边用户使用此网络或服务的效用取决于被需求方用户的规模,即使用POS机的卖家规模越大,消费者刷卡的范围就越广,持卡效用就越高,平台也可能定制更高的价格。Evans(2003)开创性地将平台分为市场创造型(Market-Makers)、受众创造型(Audience-Makers)和需求协调型(Demand-Coordinators)三类,为平台行为、市场效率等后续研究提供了经典思路。
吴汉洪和孟剑(2014)归纳了双边市场的特征,强调了由交叉网络外部性导致的非对称定价、赢者通吃的现象。也正是由于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表现出非显性成本定价、用户规模经济的特征,用户规模的增加使得用户获得的效用增加,提高了其支付意愿并使平台实现了收益递增。市场上存在单一平台时,只要有一边用户的加入,平台就可以实现多边的协调形成一个庞大的组织,但是当市场中存在多个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时,平台只有在用户的规模上具备优势,才可能在竞争中获胜。当然,也正是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在差异化程度不大的市场当中,寡头竞争通常是不稳定的。
(三)互联网平台经济
从厂商的角度出发,互联网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一是由生产的规模经济到用户的规模经济,二是由边际成本递减到边际收益递增。
传统网络经济中厂商更关心生产的规模经济,因而会尽可能提高产量。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网络经济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要着重考虑生产规模,企业最优的生产行为是在市场需求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生产,生产的规模越大,其单位成本就越低,可以获得的利润就越高,交通网络、通信业、城市管网等行业就具有这样的特征,提供越多的服务数量,平均成本就越低。因此,在价格受到规制的情形下,成本递减促进了厂商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张。
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厂商则更关心用户的规模经济。厂商的固定投入是支持平台运行的硬件设备,其中大部分设备都不具有特定的资产专用性,可以快速部署。平台运行的边际成本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影响平台定价水平的主导因素不再是生产的规模经济,而转变为平台连接的用户规模大小。大规模的用户可以产生较高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给每个使用的用户带来更高的使用效用,进而用户会提高的支付意愿,同样拥有更多用户的平台也将在平台竞争过程中更具优势,因而平台在定价决策中关心的首要问题是用户的获取和留存,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平台厂商的竞争大多是围绕如何获得更多的用户而进行。
曲创等(2009)的研究表明,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对用户需求的开发和引导策略是其不同于传统网络经济的关键。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基于互联网络的平台将交易规则和服务功能集成于手机应用程序当中,是一种数字化的产品。数字化产品的特征是批量生产成本极低,平台只要关注于自己的信息处理和运算能力即可。手机的应用形成一种“注意力经济”,源生于用户的需求也可能受到平台策略的直接影响,这一点是传统的网络经济难以实现的。移动互联网与手机的普及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催化剂,极大地提高了网络和平台经济的普及性以及增长速度。
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中国模式
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经历了从效仿到自主创新,从落后到领先的快速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内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备、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接入用户的庞大规模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用户规模经济主导的网络平台产业中,国内的用户规模成为支撑中国平台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一)从模式效仿到创新领先
互联网技术与现实需求的结合催生了很多新型企业,虽然在初期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落后于国外,但近年随着网络规模的迅速扩张,网络平台企业也紧跟国外企业的步伐在不同领域开疆拓土,通信、搜索、购物、社交等众多行业出现了一批优秀的企业。
从不同细分市场中企业出现的时间来看,国内互联网企业大多略晚于美国互联网公司。网络通信市场,MSN诞生于1995年,1999年腾讯推出OICQ,即是当前国内使用最广泛的桌面通信工具QQ的前身,2011年腾讯推出微信,囊括了通信和社交两个领域,朋友圈等功能充分地发掘了网络外部性,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搜索引擎市场,Google诞生于1998年,2000年中国就有了百度;网络购物市场,亚马逊1994年创立,1998年中国有了京东;C2C平台市场,eBay诞生于1995年,2003年中国有了淘宝;网络支付方市场,1998年Paypal诞生,2004年中国有了支付宝;社交市场,2006年Titter诞生,2009年中国有了新浪微博;交通出行市场,优步诞生于2009年,2012年中国出现了滴滴。总体而言,国内互联网公司的诞生以效仿和借鉴国外经验为主。
中国互联网公司虽然诞生略晚于美国,但得益于国内经济体量庞大、网络发达、政策宽松,互联网公司在成长和规模上大多实现了赶超,并在实践中实现着由效仿学习到自主创新的转变。
2016年网络购物市场中,亚马逊拥有1.35亿用户,交易额3 850亿美元,Ebay拥有1.67亿用户,交易额840亿美元,同期京东拥有用户2.27亿,交易额6 582亿美元,淘宝网拥有4.93亿用户,交易额30 920亿美元;网约车市场中,优步的年订单为20亿,滴滴则有70亿;互联网支付市场中,PayPal拥有用户1.97亿,交易额3 450亿美元,支付宝拥有用户6亿,交易额达30 000亿美元;互联网通信市场中,MSN与ICQ已经退出市场,而QQ与微信则分别拥有8.61亿与9.38亿活跃用户。在这些数据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国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各自行业的主导者,在体量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
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环境同样催生出自主创新型的平台企业,如摩拜、ofo、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网络平台企业,不同于社交等虚拟服务,这类平台实现了网络平台与线下实体经济的有机融合。
以上事实表明,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已经进入了自主创新的阶段并已成为行业的领导者,这与中国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优势密不可分。
(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中国优势
互联网平台作为技术含量高、资源撬动面广的企业,位于交通、通信、制造业等多个相关产业链的顶端,除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外,劳动力质量和规模、制造业基础、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备等均是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基础要素和优势所在。
1、用户规模与劳动力优势
庞大的用户基础是平台厂商获得高额利润的关键。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庞大的用户群体为基础,平台带给用户的价值也取决于平台用户基础的大小,因而相对于欧美市场,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用户体量巨大,平台在用户积累和成长阶段拥有更大优势。
巨大的用户数量能够充分提升并释放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红利。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54.3%,同期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手机上网使用率为96.3%;手机用户规模近五年来不断上升,应用场景不断丰富。2017年6月移动支付的用户规模达5.02亿,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的总人口,约4.63亿网民线下消费时会使用手机进行支付,共享单车的用户规模也达到了1.06亿,充分表明人口规模和用户基础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繁荣的基石。
平台经济的繁荣还需要多个实体环节的支持,以物流快递行业为例,国家邮政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快递企业超过21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2016年快递投递数量超过300亿件,连续5年年均增长率超过50%。阿里研究院发布的《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显示5成以上站点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在2001—4000元人民币之间,年龄多为20—30岁,平均工作时长8小时,旺季甚至超过12个小时,劳动者流动性平均水平为1年。从劳动力成本上看,同期中国快递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只有美国同行业工资水平的30%。在巨大劳动力市场的支持下,中国的物流快递业获得了“性价比”极高的青壮年劳动力。
2、发达的基础设施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除了需要劳动力的支持,还需要通讯、交通等多个环节的支持。在国家的信息化战略推动下,中国通信业在过去五年中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为互联网平台经济提供了技术保证。
以关键的通信业为例,工信部2017年发布的《通信运营业务统计公报》显示,宽带基础设施中宽带接入端口达6.90亿,“光进铜退”的趋势更加明显,移动基站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移动基站总数达559万个,其中4G基站263万。近五年来电信移动流量与互联网接入业务的收入比重不断提高,2016年已经占到电信业务收入的36.4%。同时移动宽带用户在移动用户中的渗透率达71.2%,4G网络接入用户数量已经达到7.70亿户,移动互联网流量户月均772M,移动通信已经进入了高速网络时期。
同时高铁为代表的陆运交通网络不断完善,不仅是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网络,“村村通”等工程的实施惠及了更多乡村地区,“淘宝村”的出现无不受益于基础设施的完善。
3、完备的制造业基础
虽然中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尚落后于欧美国家,但基础制造业的完备为互联网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结合提供了必要条件。
2015年出现的共享单车成为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自主创新的代表,摩拜与ofo成为目前共享单车市场上的两大厂商,2017年7月时全国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已经超过1600万辆。在不到两年时间内生产出如此数量庞大同时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的自行车,手机移动端等,是一项系统庞大,涵盖了高、中、低端制造业的工程,这样的事情只能发生在被称为“世界制造工厂”的中国。在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道路上,大型工程、复杂工程、系统工程这些都会成为中国制造的宝贵经验,这也是互联网平台经济虚实结合的关键支撑。
三、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问题
与行业监管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拉动了基础制造业、交通、物流等行业的发展,但是互联网平台经济本身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
一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如共享单车的大量投放对城市公共资源的占有;
二是平台核心功能和策略行为的冲突,如搜索引擎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虚假信息,网购平台可能出现的假货;
三是作为局部市场机制的建立者,平台的行为与自然的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如平台之间对用户实行的排他性协议,几个市场占有很高的平台之间的合并等。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这些新问题可以概括为外部性、假冒伪劣与信息质量、反垄断相关三个方面。
(一)外部性
外部性的存在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存在两类外部性,首先是平台内部用户之间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其次是平台经济本身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性。
第一类外部性将在平台内自行解决,由平台厂商和两边用户之间协调。平台在定价决策时会将总体外部性水平充分体现在价格当中,一个理性平台当会设置尽可能高的价格以实现平台内交叉网络外部性带来的收益,因而不需要监管机构干预。
第二类外部性平台则不一定有动机去调节,典型代表为共享单车对城市公共资源的过度占用。数量庞大的单车本身会占据城市公共空间,使用者随意的停放也可能阻碍正常的交通。对此交通部联合多部门于2017年8月2日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共享单车的商业行为。
共享单车企业虽已走出国门,但发展形势较国内却相形见绌,其原因除了基本的用户需求和市场规模不同外,公共资源的规制差异也是一个关键因素。ofo与摩拜在进入新加坡后,均曾遭到过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扣押,小蓝单车也被美国旧金山议员指控侵占公共面积,只能停在租用的私人停车场。正外部性的存在将减少可实现的社会收益,而负外部性的存在则会造成损失,从社会总体考虑,负外部性的存在更应当引起经济主体及监管机构的关注,外部性的产权及责任的界定将是一条改善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行效率的关键途径。
(二)假冒伪劣与信息质量
搜索引擎、电商平台、外卖平台之类的互联网平台处于用户信息的匹配环节,其本身并不生产或需要其他厂商的产品或服务,而是对供给与需求信息进行整合匹配。平台对信息的匹配机制构成了平台内部的“有形的手”,如何判断消费者的需求,如何识别生产者的供给,如何将两者进行匹配是平台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平台的价值所在。
但无论匹配机制与算法是什么,当存在竞价行为和用户之间的认知鸿沟时,在逐利性的驱使下非中立平台将难以避免“劣币现象”的发生。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最大的C2C平台淘宝,在美国贸易代表署2016年发布的“负面市场”清单中,淘宝网(taobao.com)因假货治理问题再次被列入其中。
这些问题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问题。信息经济学家Stigler曾经指出,无知就像寒冷的天气,通过足够的开支可以将其维持在可以忍受甚至很舒适的范围内,但要消除它是根本不经济的。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由虚假信息带来一系列事件显然已经超过了短期内可以忍受的范围。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平台自身与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
(三)反垄断
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性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反垄断。现实中已在多个产业中出现了市场高度集中的情况,如中国的搜索引擎市场、电子商务市场、网约车市场等。在高集中度市场中出现问题时,“是否是垄断造成的?”已经成为惯性思维,但互联网平台经济本身的特性使得基于传统单边市场的反垄断和经济学框架尚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有滥用市场势力、平台合并的效应判定、新型价格歧视和平台补贴行为。
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滥用市场势力,第一是对于平台市场势力的认定尚无规范的方法。曲创和刘重阳(2016)的研究表明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与传统厂商具有明显的差别,市场份额等传统方式可能带来很大的偏差。
第二是对于滥用市场势力的判定也没有公认的标准。天猫和京东是中国两大网购平台,当平台提出“卖家二选一”的排它性协议时,显然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的自由交易原则,单归属的平台策略同时可能明显地削弱平台间竞争,损害市场竞争,但又难以界定这种行为的具体法律裁量。同时即使在一定的交易协议下卖方选择了某一个平台,那么这种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尚无现实案例可循,也没有明确的研究结果。对于平台合并的反竞争效应,吴汉洪和周孝(2017)认为平台横向并购及由此造成的市场集中度提高能够增进社会总福利,或至少一边用户的福利。如滴滴和优步的合并,按照传统的观点行业中的第一和第二大厂商的合并几乎是不可能被审查机构通过的,而在互联网平台产业中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原因可能会给平台合并提供一个合理的辩护理由。
第三是互联网平台厂商的价格歧视和算法共谋行为,这在现实中极为重要也颇为广泛。依托大数据的价格歧视行为与传统的价格歧视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别,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个性化的服务本质上将市场特别是买方分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截断消费者的搜寻行为,买者可能在某种路径依赖的惯性下无选择的购买服务,网络效应很容易导致一家独大的局面,供给与需求可能同时失去竞争性,而平台成为唯一的“知情者”,当这个知情者对每一种商品向特定用户进行拍卖时,通常语境下的市场可能已经不存在了。2017年6月27日欧盟经过7年的调查,以谷歌利用搜索算法偏袒自有服务扼杀消费者自由选择影响正常竞争为由开出24.2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谷歌搜索做出改变,体现了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严苛要求。
第四是互联网平台的价格补贴行为,双边市场中的确存在可以合理解释的“补贴行为”,但并非现实中通常意义的“烧钱补贴”。双边市场理论对平台定价的解释中,非中立定价中存在补贴是基于用户之间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差异,但这样的均衡价格产生于一般的效用假定或市场需求假定,即消费者以知情者的身份做出利已性的决策行为。而现实中的价格补贴则更多地产生于消费者不知情商品或服务特性时,平台为推广服务而在事前支付或承诺支付给消费者的费用,具有一定的“诱导”性质,其后果将是通过大量前期支付行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诱发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这样的推广行为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其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完全竞争如同经济学的灯塔,刻画了资源配置的最优方式,然而次优理论也指出在不能完全满足完全竞争所需的市场条件时,单一条件的改进并不一定能改善总体资源配置的效率。既然无法推定出明确结果,就不能贸然对其进行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
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认识与监管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应当持续关注并积累经验,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治理原则,本文认为可归纳为三点:以规范平台经济行为为总体导向,以网络平台厂商为核心对象,以用户权益为价值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