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家号”网站、“手机百度”APP中传播经作者授权今日头条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全文章,侵犯了权利所有人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今日头条起诉称,今日头条因经作者授权,所以有权对作品网络传播权进行维权,而百度虽然称文章由用户自己上传,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无法提供百家号作者身份信息,甚至在接到投诉函后,明知侵权行为存在也没有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今日头条两次向百度公司发函投诉要求删除侵权文章,百度公司未做处理,侵害了今日头条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今日头条与百度之争已经不是首次了,2018年1月29日,今日头条就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百度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百度迅速回应称,今日头条此举是“发展困境的焦虑”。1月30日,今日头条再度发声,并且列出证据,还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2018年8月,因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播放视频节目作品《一郭汇》,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分别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分别向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5万元。
海淀法院网截图
而此次,百度再次败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今日头条经作者授权,有权就涉案作品主张权利。百度主张相关文章系由用户上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百度在接到今日头条投诉函后,明知道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却没有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整理编辑:商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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