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英国P2P网贷《运营准则(2015)》及其借鉴

2017 年 8 月 13 日 互联网金融 曹兴华

作者:曹兴华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金融法苑》总第94辑




摘要

P2P网贷的健康发展有赖于适宜的P2P网贷自律运营规范的促进。英国P2P金融协会制定的《运营准则(2015)》是目前全球最为先进的自律性网贷运营准则。《运营准则(2015)》通过六项高级准则和明确性与透明性、平台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与控制、运营数据报告、保留与免责声明五方面具体准则,构建了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的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为应对中国P2P网贷行业发展乱象,促进网贷规范化运营,可以从结构模式、规范方法、具体内容及其与法律的衔接等视角借鉴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制定和完善中国自身的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




关键词


英国P2P金融协会  P2P网贷  运营准则  借鉴


1
引言


P2P网贷因其具有使出借人和借款人更加受益的优势而受到青睐,但其优势的发挥依赖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缺乏规范的P2P网贷不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反而可能带来洗钱、金融欺诈、身份盗窃、资金侵占等违法犯罪的风险。在P2P网贷的发源地英国,截至2015年底P2P网贷规模已经达到27亿英镑,占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份额的86%,且P2P网贷涉及违法犯罪情况极少[1]。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英国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运营准则》(Operating Principles)的实施[2]。英国P2P金融协会于2012年6月推出的《运营准则》是世界上第一个P2P网贷自律性运营准则[3],于2015年6月修订推出的《运营准则(2015)》代表着当下世界上P2P网贷行业自律性运营准则的最高水平[4]。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根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P2P网贷行业平台数量累计达到5879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2448家,成交量历史累计达到31847.67亿元,总体贷款余额达到8162.24亿元。但与此同时,中国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运营风险大量存在,累计跑路、违法等网贷平台已达到3433家,其中东方创投、优易网、泛亚、e租宝、中晋等P2P网贷平台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行为[5]。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中国P2P网贷行业缺少完善的行业自律性运营准则息息相关。中国目前虽然已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成立了数家各自独立的网贷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互联网金融协会也下设了P2P网贷专门委员会。但这些网贷协会或网贷专门委员会多数并没有制定系统性的P2P网贷运营准则,仅有的两份相对系统的运营准则[6]也是极其粗疏。因而,对世界上目前最为先进的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进行研究,适当借鉴其体系结构和具体内容,构建和完善中国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对于应对中国目前P2P行业发展乱象,甚或完善中国P2P网贷监管的法律法规,无疑都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2
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内容解析


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共29条,由前言(第1~2条)和正文(第3~29条)构成。前言从整体上明确运营准则的功能定位,指出准则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P2P网贷监管要求相一致,并在某些监管空白领域对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形成补充[7]。正文部分则区分高级准则和具体准则,这是《运营准则(2015)》体系结构上最明显的特点。

(一)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高级准则

《运营准则(2015)》第3条第1至6款分别规定了P2P金融协会成员在所有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六条高级准则,是整个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建构的基石,决定着整个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的目的、框架和方向,统领整个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

从具体内容方面看,高级准则实际上确立了P2P网贷运营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第一项为“有运营网贷业务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能力”。这是P2P网贷业务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性要求,P2P网贷业务运营不仅需要具备金融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网络技术能力。第二项为“业务运营要诚实守信”。这是P2P网贷业务运营的根本性要求,只有诚实守信的运营才能树立P2P网贷的行业自信与外在形象。第三项为“与客户沟通要诚实、公正”。这是P2P网贷业务运营的保障性要求,只有诚实公正地与客户沟通才能保障客户权益。第四项为“平台运作要透明化”。这是P2P网贷业务运营的操作性要求,只有透明化操作才能减少暗箱操作和违法犯罪的风险。第五项为“完善和坚持业务实践的高标准要求”。这是P2P网贷业务运营的品质性要求,只有高标准的业务实践才能促进P2P借贷行业稳定有序增长。第六项为“承诺向零售客户提供物有所值的金融服务产品”。这是P2P网贷业务运营的可持续性要求,只有向客户提供物有所值的金融服务产品,才能增强客户黏性,使得P2P网贷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具体准则

《运营准则(2015)》具体准则是高级准则的具体化,在结构上可细分为初级具体准则和次级具体准则两级:初级具体准则包括“明确性与透明性”等五个;次级具体准则包括“营销和广告资料”等二十六个,是每个初级具体准则的细化(见表1)。

表1  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具体准则

  在初级具体准则中,前四类均为规范P2P网贷运营的实质性规范准则,而第五类则是说明运营准则内部和外部效力问题,与P2P网贷运营流程无关。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前四类具体准则内容。

1.准确性与透明性方面的具体准则。《运营准则(2015)》第4~9条规定了从营销资料到各个层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透明性”要求(见表1),共七项,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准确性和透明性”的一般性要求。一方面,会员营销和广告资料需规范,所有营销和广告资料必须清晰、稳定、公平和不具有误导性,必须列明P2P借贷的风险与收益,平台也不得声明对投资者收益进行担保。另一方面,是信息公开方式的规范,平台应当以清晰和稳定的方式公开信息,使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类:面向所有人的信息公开内容。即对平台总体投资相关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平台总体投资相关信息包含:坏账定义及其五年来坏账率,包括实际逾期率、实际违约率、逾期违约率等;收益定义及其五年来的历史收益数据,包括贷款总额、实际年度收益率、逾期年度收益率、除去短期贷款的销售百分比等;对于提供了风险准备金或坏账基金的平台,还应当额外披露实际年度投资者收益率、风险准备金或坏账基金使用率;全面公开其贷款账册记录之全部借贷数据并每月更新,但此项数据也可仅对注册成员或客户开放。其他平台信息公开要求则包括整个投诉程序、高级管理团队的详细信息,企业法律形式,公司总部地址和开业时间,平台倒闭时的后续安排信息,以及影响客户的任何重要运营变更信息。

第三类:针对特殊人群即(潜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应向前者披露的信息有:预期净收益率和达到相应收益率的条件;需要支付的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详细情况;明确告知投资风险以及说明投资不在金融服务补偿机制(FSCS)覆盖范围;用通俗语言披露资金借出去向,例如消费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房贷、英国或非英国贷款、混合情况下贷款账目的结构等;资金转人平台之后的管理问题;所有“自动性”功能的操作方式,例如自动借出、自动投标、自动再投资等;资金借出的固定时间和收回资金的程序与措施;“风险准备金”的运行及其相关风险;个人投资额在贷款账册中所占比例,例如非来自机构或平台自有资金的比例等;平台针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措施概况以及清晰的风险率计算说明;贷款项目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投资最低限额以及是否接受非英国出借人投资;所适用的税收待遇。如果根据平台运营情况,以上条款无法适用,则平台则应当对此进行解释并向出借人披露对其合理决策借款具有影响性和决定性的重要信息。向借款人的信息披露内容则应与FCA的要求一致,其中须特别注意披露的两项内容是:具体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利率;贷款是否允许提前偿付以及可以提前偿付情况下的提前偿付期限规定。此外,若因平台运营情况导致以上条款无法适用,平台应对此进行解释并向借款人披露对其合理决策借款具有影响性和决定性的重要信息。

2.平台风险管理方面的具体准则。《运营准则(2015)》第10~17条基于不同层级风险,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平台风险管理要求(见表1)。

其一,一般性监管遵守要求。平台必须遵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对于票据网贷等尚未明确受到监管的领域,则应当采取类似同等安排来保护消费者。

其二,信贷风险管理要求。会员要秉持一套审慎和稳健的政策去管理信贷风险和实施充分评估,以确保借款人可以按时还款。该项政策目标旨在确保逾期率总体上保持在其公布的预期范围之内。所有会员都应当能够条理清晰地向其客户解释其信贷风险管理方式。对潜在借款人应当实施“软”信贷风险搜索(soft credit risk search)。[8]

其三,反洗钱和欺诈防范要求。会员必须遵守相关反洗钱法规和其他合理且符合实践的反欺诈措施,例如参加欺诈预防协会等。非FCA监管平台应当确保他们的反洗钱或欺诈防范体系每年接受独立审核。

其四,客户资金管理要求。会员需要通过银行隔离账户的方式将客户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和资产隔离。按照相关FCA对客户资产和资金的要求,银行隔离账户专为保护客户资金目的而指定设立,且只能用以存放客户资金。银行隔离账户应当每年接受公司外部第三方审计人员审核。

其五,信息技术系统与管理要求。会员应当采用能够使其信息技术故障和数据盗窃风险最小化的系统,必须确保其整体信息技术(IT)策略和系统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及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的相称性,并具有充分的稳健性和合目的性。

其六,记录与文档管理要求。基于监管报告用途、业务经营负责性和公平对待客户的目的,平台应当保留相关记录,并且必须按照相关数据保护要求来保障客户信息的隐私性。

其七,坏账收回制度。平台的坏账收回应当符合负责任业务实践所具有的普遍性行业标准。

其八,平台有序退出制度。会员必须做出安排以使得在会员或其平台终止运营时,仍能够保证后续业务和客户合约的有序管理。可由公司建立一个合适的机构来处理后续事宜,或者委托有良好声誉的第三方来处理,但都应当具备如下这些内容:有足够人手管理存续合约;一个适宜的还款追讨和支付程序;一个用以支付出借人的到期净收入的适宜支付程序;有能力使客户和运营者进行沟通;持有必要的许可执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备拨办公和杂项开支。

3.公司治理与控制方面的具体准则。《运营准则(2015)》第18~25条从公司内部管理方面规定了公司治理与控制方面的八大要求(见表1)。

其一,一般性遵守公司治理行为准则。会员业务治理应当以合宜方式使其符合公司治理已构建之行为准则。

其二,专人管理关键风险领域。会员应当指派高级经理负责关键风险领域的管理,确保客户受到公平对待。

其三,会员核准入要求。每个会员都至少要准备好一名董事提名给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作会员“核准入”。

其四,不得过度区分出借人。会员不应当过度区别不同种类的出借人,特别是不应当以任何不利于个人投资者的方式操作。如果特定借款项目由于特殊原因而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例如高风险借款等,则操作过程应当清晰和透明。

其五,平台利用自身平台出借和融资的要求与禁止。在所有利益冲突都得到有效管控前提下,会员可在其自己平台上出借自有资金,但会员不应利用其自身P2P借贷网站或平台进行借款或融资。

其六,会员股东和员工利用自身平台借贷的限制。在公平的商业基础上,会员的股东和员工可以利用其平台进行出借和借款。

其七,规定了资本准备金要求。会员必须保持符合法规具体要求的资本准备金水平,并且每年接受来自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其八,投诉处理政策。会员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政策,以便公平、及时地解决客户对会员业务行为的投诉或不满。会员必须告知客户其投诉政策,以及将其投诉提交金融申诉服务专员(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的法律权利。

4.运营数据报告方面的具体准则。《运营准则(2015)》第26~27条还对运营数据报告的时间与提交方式进行了规定(见表1)。

其一,会员平台要进行季度性数据报告。每季度下一个月的10日,会员应当向P2P金融协会秘书处报告上一季度借贷数据,包括累计放款、未偿付贷款账目、新放款、偿付本金、净放款、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等方面的数据,具体内容参见表2。

其二,以保密方式报告投诉数据。会员应当按季度以保密方式向英国P2P金融协会提供客户投诉的数量、类型和结果。英国P2P金融协会通过对会员平台的运营数据进行监测,可以充分把握P2P网贷行业发展动态并进行风险预判。

表2  季度性数据报告信息项目及其含义


3
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的国内外影响


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因其内在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完善性而在英国内外均产生了积极影响。在英国内部,其因广泛影响力而为政府重视,事实上已经成为P2P网贷国家监管立法的重要参考,很多内容已被立法所吸收,并且也将影响未来P2P网贷监管立法的修正。从世界范围看,它也成为美国网贷协会制定P2P网贷运营准则的重要借鉴对象。

(一)《运营准则(2015)》前身的国内影响及其未来影响的预判

2012年第一版《运营准则》在P2P网贷平台最低运营资金、平台高级管理人员、客户资金分离、平台信息技术系统、平台有序退出等方面作出的规范,对当时尚处于法律监管“模糊期”的P2P网贷行业规范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9]该《运营准则》所确立的P2P网贷运营规范化理念,成为了后来英国制定P2P网贷监管立法的立论基础。2014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出台《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The FCA, 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下称《众筹监管规则》),在世界上首次针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专门立法,其中第3章通过直接吸收或改造吸收的方式纳入了《运营准则(2013)》的大部分内容(见表3)。

直接吸收主要表现为有序退出机制、投诉管理等方面。例如《运营准则(2013)》第9条关于“要告知客户其投诉政策和向金融申诉服务专员提出投诉的法律权利”的规定,就直接被《众筹监管规则》“Q15”部分直接吸收为“要给予客户向公司投诉的权利和向金融申诉服务专员申诉的便利。”改造吸收主要表现为最低运营资本、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例如《运营准则(2013)》第2条规定“每个会员都需要保持自有资金超过2万英镑且能覆盖未来3个月的运营成本,”而《众筹监管规则》“Q6”部分则规定了平台“静态最低资本在2017年4月1日前为2万英镑,在2017年4月1日后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则要根据平台规模,分为4个档次采取差额累计制[10]。

表3  《运营准则(2013)》对《众筹监管规则》中P2P网贷部分的影响

由于《运营准则(2015)》出台时间太短,其对于促进P2P网贷国家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直接影响暂时无法直观考证,但是从之前《运营准则》对英国P2P网贷监管立法的影响中仍然可以间接说明。从上文对《运营准则(2013)》内容分析可见,《运营准则(2013)》对英国P2P网贷监管立法有很具体的影响。而相较于《运营准则(2013)》,《运营准则(2015)》覆盖更为全面、内容更为合理、规定更为具体,并且在信息系统建设、明确性和透明性等方面都比国家监管法律法规更为详尽和符合实际。由此也可以合理预见,《运营准则(2015)》将成为未来英国P2P网贷监管法律法规修订的重要参考。

(二)《运营准则(2015)》促进美国P2P网贷运营规范的制定

从世界范围看,《运营准则(2015)》的影响已经超越英国国内,对目前P2P网贷实践最为发达的美国也产生了深刻影响。美国网贷协会2016年成立之初制定的《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The Marketplace Lending Operating Standards )就是在参考《运营准则(2015)》的基础上制定的[11]。在具体准则中实质性规范准则的结构划分、具体条款等方面都借鉴了《运营准则(2015)»0在结构划分方面,《运营准则(2015)》具体准则中的实质性规范准则分为“明确性与透明性”、“平台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与控制”、“运营数据报告”四个方面,美国《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则把《运营准则(2015)》具体准则的“明确性与透明性”、“公司治理与控制”和“运营数据报告”进行了部分细分和重新划分,形成了“投资者透明性和公平性”、“负责任的借贷”、“安全和稳健”、“公司治理和控制”、“平台风险管理”五个方面[12]。在具体条款内容方面,《运营准则(2015)》具体准则中的实质性规范准则为25个条文,美国《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实质性规范准则为22个条文,其中很多条款都与《运营准则(2015)》相似或一致,直接吸收或改造吸收了《运营准则(2015)》的规定(见表4)。

直接吸收主要包括客户资金管理、贷款历史数据、平台信息公开、反洗钱与欺诈防范等方面。例如《运营准则(2015)》第九条第(b)和(c)关于公开“高级管理团队的详细信息”和“企业的法律形式,公司总部地址和开业时间”的规定,就直接被美国的《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第4条第4项吸收为“在平台网站上公开公布平台决策领导层以及公司总部地址的详细信息。”改造吸收主要包括投资者信息披露、公平投资选择、资本准备金要求、投诉处理政策、禁止歧视、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例如《运营准则(2015)》第21条规定“不应当过度区别不同种类的出借人”,而《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第2条第3项则进一步细化为“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国籍、性别、婚姻状况、年龄、性取向或性征以及其他受到保障的因素而歧视出借人或借款人。”

表4  《运营准则(2015)》对《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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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英国P2P金融协会《运营准则(2015)》的借鉴


中国目前虽然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P2P网贷市场,但P2P网贷行业的发展乱象说明其规范化任重道远。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现行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2013年制定,2014年最新修订,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和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现行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制定,以下简称《准入标准》)是中国KP网贷行业目前仅有的两个相对系统的运营准则。但与《运营准则(2015)》相比,这两个运营准则还极其粗疏。借鉴英国《运营准则(2015)》,在结构、内容与方法上完善中国P2P网贷运营准则,颇有必要。

(一)中国语境下网络借贷运营准则的现存问题分析

1.中国网贷运营准则的构建缺乏模式架构。宏观结构对于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的构建起着框架架构的作用。中国的《自律公约》和《准入标准》这两个网贷运营标准体系在形式上采取的是“总则一分则”结构模式,但《自律公约》和《准入标准》中总则的意义在于通过总则说明概念和目的(见表5)。虽然《自律公约》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简要提及P2P网贷运营准则构建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展开阐述基本原则的内容。这种形式上的“总则一分则”结构模式无法通过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来统领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可以说是一种形式性双层结构模式。这种形式性的运营标准模式,无法给P2P网贷行业的具体规范提供原则和理念的指导,内含于总则的基本规范理念与具体操作的分则规范之间脱节,这也是中国P2P网贷行业经常因为指导理念缺乏而超脱法律规范的根本原因。不解决模式架构的问题,则无法从宏观上解决P2P网贷运营规范化的理念认同。

2.中国网贷运营准则的构建缺乏方法适用。任何规则和标准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叙述方法展现给适用者。中国的《自律公约》和《准入标准》在规则叙述方法上也尽量采用直观明了的叙述方法,主要表现为采用列举法叙述规则。例如在《自律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第三方资金托管及具体资金流向细节”等八项信息披露内容的列举、第十一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做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等六项从业人员自律义务的列举就是典型的列举方法表现。但列举法对于传统行业规范的规则叙述具有比较好的效果,而对于涉及复杂科技和金融术语交叉的P2P网贷行业来说,还难以直观和准确表达专业术语的含义。此外,中国的《自律公约》和《准入标准》并未对规则效力作出分级,只是统一说明适用于会员单位(见表5)。但是中国P2P网贷行业模式发展迅速,随时都有和不同领域相结合而出现新的模式,既有业务领域创新,又有运作模式创新。这种同一效力的运营标准无法完全适用于不同类型P2P借贷平台,也从而使得这些运营标准行业认同度不高。

3.中国网贷运营准则的构建缺少与法律衔接。虽然中国目前并没有P2P网贷行业的专门法律规范,但P2P网贷行业并没有超越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外,例如《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关于吸收存款的规定等,都需要P2P网贷运营遵守。此外,在缺乏专门性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针对P2P网贷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则起到了主要的规范作用,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但目前《自律公约》和《准入标准》等构建起来的网贷运营标准体系中几乎都没有涉及与法律的衔接问题,但网贷运营标准的意义不仅在于自我规制,更重要的还在于对P2P网贷国家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对P2P网贷国家监管空白或监管薄弱的领域进行规范补充,因此,网贷运营标准应当与法律衔接起来。

表5  中国和英国P2P网贷运营准则比较

(二)基于《运营准则(2015)》完善中国网络借贷运营标准的进路

1.采取实质性“总则-分则”双层模式。英国《运营准则(2015)》采取实质性的“总则-分则”结构模式,作为总则的高级准则规定抽象性基本原则,并阐明内容和要求,指引P2P网贷准则体系的方向;分则的具体准则规定具体操作性规范,通过阐释高级准则构建起具体的P2P网贷运营操作准则。相对于中国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的形式性“总则-分则”模式,这种实质性的“总则-分则”模式比较好地解决了逻辑架构问题,使总则的理念在分则的具体操作规范之中得到贯彻。因此,为避免中国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形式性“总则-分则”模式所带来的问题,可以采取实质性“总则-分则”结构模式,构建基本原则与具体准则相结合的双层宏观结构:一方面,要规定内容指向明确的体系化基本原则,阐明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而不是简单罗列或提及;另一方面,要弥合基本原则与具体准则的衔接,使基本原则能够整体上统领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具体准则也能够对基本原则进行具体规范演绎。

2.运用多重规范方法阐述和限定运营准则。首先,可以采取多种规则叙述方法来阐明P2P网贷运营准则。如上所述,P2P网贷运营准则涉及科技与金融术语的多重交叉,同样的词语在P2P网贷运营标准可能带有不同的含义,叙述不明则可导致较大理解偏差,因此,可以借鉴《运营准则(2015)》采取图表法、列举法、法条参引法等多种方法详尽阐释运营准则之内涵、概念或要求,详尽阐释运营准则,使运营准则得以相对直观方式展现,避免对相关P2P网贷行业专业术语的误解。其次,可以借鉴《运营准则(2015)》的二元规则效力方法。所谓二元规则效力方法,即高级准则不可保留性适用与具体准则可保留性适用二元共存,这种做法在兼顾P2P网贷运营模式创新灵活性的同时,又保证运营准则体系对相关P2P网贷运营风险的预测和控制[13]。通过二元规则效力的方法明确基本原则效力的不可保留性和具体准则效力的可保留性,可以增强运营准则针对不同P2P网贷模式适用的灵活性,从而也增强运营准则的行业认同。

3.扩大网贷运营准则的内容覆盖。覆盖广泛的行业运营准则是构建P2P网贷运营准则体系的核心,而P2P网贷运营不仅要关注核心业务流程,还不能忽略非核心业务和关联业务的标准构建。首先,必须覆盖P2P网贷运营全部业务核心流程。P2P网贷从业务起始端到平台终止核心业务流程是一项P2P网贷业务达成所必需的步骤经过,对其规范主要包括网贷业务的明确性与透明性、网贷平台风险管理、网贷公司治理与控制等方面。从宏观上看,中国现有网贷运营准则能够涉及这些核心流程范围,但从微观上看,还需要参照《运营准则(2015)》的次级具体准则来具体化网贷运营核心业务标准的规范指引,特别是在网贷平台风险管理、网贷公司治理与控制等方面的具体化。其次,应当覆盖P2P网贷运营的非核心业务内容。P2P网贷的规范运营还包括文档记录与管理、数据报告、资本准备金、坏账收回、投诉与反馈机制等非核心业务的良好运作,这些非核心业务虽不构成P2P网贷存在的必须步骤,但对核心业务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所以也应当包括在网贷运营准则体系之内。最后,还应当覆盖P2P网贷运营的关联业务内容。所谓关联业务是指那些因P2P网贷而衍生的周边业务,因其与网贷业务存在关联而应当纳入网贷运营准则体系之中,例如P2P网贷的第三方债务合作催收等经常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甚至因手段过激而构成违法犯罪[14],如果在网贷运营准则体系中也对其进行规范,则可以对其进行适度自律。

4.网贷运营准则要注重与法律衔接。要改变中国P2P网贷运营准则疏离于法律之外的状况,要从两点人手:一方面要通过网贷运营准则细化国家监管法律,梳理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中的涉及P2P网贷规范,对已有明确监管和立法的地方,在P2P网贷运营标准条文正文或条文注释中指明相关联之国家监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在国家监管空白或监管薄弱领域对国家监管形成补充关系。所谓国家监管空白或监管薄弱领域主要包括受监管P2P网贷业务的监管空白环节(例如债务催收等环节),以及尚未受到国家监管的P2P网贷业务类型。对这些领域,则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对相应P2P网贷运营行为制定运营准则,补充P2P网贷领域的国家监管不足。



【注释】


*本文为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失序与回应: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项目编号:JBK150707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非法集资刑法应对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3BFX063)的阶段性成果。

[1]详细内容参见Bryan Zhang, Peter Baeck, Tania Ziegler, Jonathan Bone, Kieran Garvey, Pushing Boundaries, http://www.nesta.org.uk/sites/default/files/pushing_ boundaries—0.pdf。

[2]为促进P2P网贷行业规范化发展,英国P2P金融协会于2012年6月制定了规范P2P网贷运营的第1版《运营准则》,共9条内容。其后有多次小幅修订,2015年6月作了大幅修订,推出了《运营准则(2015)》(目前最新版)。其条文已经扩展到29条,结构、内容和方法更臻成熟和完善。

[3]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乔宇涵:《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载《金融监管研究》,2014(10)。

[4] W. Scott Frame. Marketplace Lending’s Role in the Consumer Credit Market, https://www.frbatlanta.org/cenfis/publications/notesfromthevault/1509.

[5]详细内容参见网贷之家、盈灿咨询:《2016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资料来源:http://www.wdzj.com/news/yanjiu/52614.html。

[6]即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和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实际上,中国P2P网贷自律组织还存在一些信息披露标准方面的零星自律规范,但这些碎片化的运营规范不具有全面比较意义,因此本文不加讨论。

[7] P2PFA.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 Operating Principles, http://p2pfa.info/wp-content/uploads/2014/05/P2PFA-Operating-PrinciplesV020713.pdf.

[8]向信用评级部门申请“软”信贷风险搜索是为了避免影响借款人的信用积分。

[9]邓建鹏,黄震:《互联网金融的软法治理:问题和路径》,载《金融监管研究》,2016(1)。

[10]具体而言,平台规模中低于5000万英镑的部分,资本金比例为0.20%;5000万英镑~2.5亿英镑的部分,资本金比例为0.15%;2.5亿英镑至5亿英镑的部分,资本金比例为0.10%;大于5亿英镑的部分,资本金比例为0.05%。

[11]胡启忠、曹兴华:《美国网络借贷规范化运营标准研究及其借鉴》,载《理论探讨》,2017(2)。

[12] MLA. The Marketplace Lending Operating Standards, http://www.marketplacelendingassociation.org/industry-standards.

[13] Ioannis Akkizidis, Manuel Stagars. Marketplace Lending, Financial Analysis, and the Future of Credit: Integration, Profitability and Risk Management. New Jersey: Wiley,(2015) p.77.

[14]网贷催收乱象可参见李豪然:《网贷催收现状:暴力之下必有暴利》,资料来源:https://www.rong360.com/gl/2016/10/26/118536.html,2017年2月8日访问;饶丽冬、卫佳铭、吴铭、胥嫚烨:《揭秘网贷追债人:催款手段五花八门》,载《南方都市报》,2016-06-15(A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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